电厂交通安全管理标准_电厂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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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管理的职责、安全培训、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道路管理、事故处理、考核与奖惩。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厂各有车单位。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办法》。3 职责

3.1 厂部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厂领导担任,成员由保卫处长和各有车单位行政一把手组成,下设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设在保卫处。3.2 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3.2.1 负责全厂各种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3.2.2 根据车辆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处理意见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3.2.3 每年召开一次车辆交通安全会议,总结上一年的交通安全情况,奖励在交通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驾驶员、车管干部,同时布署下年交通安全工作。3.3 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责:

3.3.1 监督检查各级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制、规章制度、预防措施、上级文件和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3.3.2 组织厂车辆交通安全委员会例会,听取汇报,对车辆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总结前期工作,布置今后安全工作,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3.3 审查各种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执行情况。3.4 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3.4.1 严格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厂各有车单位的车辆、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培训等日常工作。

3.4.2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建立健全基础档案,发现隐患和缺陷,及时整改,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可靠。

3.4.3 严格对驾驶员的审验工作。定期或随时审查驾驶员的驾驶技术、职业道德、身体状况,以及遵章守纪情况,每次审验都要有详细记载,发现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或予以调整。

3.4.4 认真组织参与交通事故的查处工作,做到 “三不放过”,决不能大事化小,姑息迁就。

3.4.5 及时反映情况,当好领导参谋。对车辆交通安全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4 安全培训

4.1 与厂直各有车单位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状,明确职责。

4.2 完善《车辆交通危险点分析及措施》,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能。4.3 落实长途出车审批制度、周一安全学习制度和节假日封车制度。4.4 规范、完善各有车单位的基础档案,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4.5 完善车辆交通安全电子文档,实现交通安全微机化管理。4.6 实行交通事故连带责任制,确定各有车单位的责任体系。4.7 建立驾驶员违章处罚通报制度,警醒全厂驾驶员遵章行车。

4.8 制订车辆交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提高车管人员和驾驶员的整体素质。4.9 执行审验制度,做好全厂车辆和驾驶员年审工作.4.10 组织驾驶员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不断提高驾驶员业务技能与法制观念。4.11 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净化交通安全环境。驾驶员管理 5.1 驾驶员管理

5.1.1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国家法律、法令和厂部各项规定,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驾驶技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5.1.2 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构造原理和性能,精心检查保养车辆,使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5.1.3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5.1.4 驾驶车辆时必须系安全带,并提醒其他乘座人员系好安全带。

5.1.5 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5.1.6 杜绝酒后驾驶,车辆带病行驶,严禁私自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5.1.7 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5.1.8 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5.1.9 驾驶员不准搞第二职业。5.2 长途行车安全员管理

5.2.1 使用车辆的人员是行车安全员。5.2.2 负责协助驾驶员行车和了望。

5.2.3 监督驾驶员的疲劳程度、身体状况。

5.2.4 协助驾驶员对车辆出车前、行车中的检查工作。5.2.5 纠正驾驶员违章情况。

5.2.6 发现问题及时向本车单位主管汇报。5.3 机动车辆准驾证管理

5.3.1 凡属佳木斯第二发电厂职工(含聘用人员),需要从事专职机动车驾驶工作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试,合格后发放佳木斯第二发电厂机动车准驾证。

5.3.2 聘用驾驶员必须经人劳部门办理用工手续,车辆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和考核技术认定合格后,经厂主管领导批准,方准录用,试用期为1个月,合格核发佳木斯第二发电厂准驾证,按照正式驾驶员进行管理。

5.3.3 厂职工(含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驾车的,办理本厂专、兼职驾驶员机动车准驾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3.3.1 本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5.3.3.2 驾驶技术和身体状况及年龄,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5.3.3.3 必须经车辆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和考核合格,由厂主管批准签字后方准驾车; 5.3.4 无准驾证的驾驶员,一律不准驾驶厂各种机动车辆。5.3.5 兼职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长途驾车,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遵守规定。

5.3.6 兼职机动车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安全活动,服从车辆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5.3.7 职工工作期间不准驾私车、办公事不准驾私车、无准驾证不准驾驶本企业车辆。6 车辆管理

6.1 各有车单位必须参加春、秋车辆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上路行驶。6.2 节假日、双休日各种机动车辆一律封存,(生产值班用车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各有车单位必须将封车情况上报保卫处。

6.3 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封车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启封车辆的单位,按出私车处理,通报全厂。

6.4 各有车单位必须实行出车审批制度,去佳木斯(含佳木斯)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去其他地方由厂主管领导批准。

6.5 经检查发现车辆无出车审批单的,驾驶员按出私车论处。

6.6 长途出车不准夜间行车、不准超速、超员、不准雨雪雾天出车,必须做好危险点分析。6.7 各有车单位需要车辆大修时,必须向保卫处递交申请报告,由保卫处会同厂车辆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定,确认后,列入年度大修计划。

6.8 各单位车辆大修原则上在集团公司汽修厂进行,需外委的车辆由保卫处根据市场调查情况指定维修厂家,不得私自外委。

6.9 车辆大修严格按大修计划进行,原则上不得超出计划。无大修计划进行修车,不按规定外委修车的保卫处不予签字报销。7 道路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7.1 道路交通安全由厂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厂区特定道路由安监处和厂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以上两个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以任何方式占用道路或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7.2 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时,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置警示照明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7.3 厂区行驶的大、小型机动车辆,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平安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准超过40公里,明珠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8 事故处理

8.1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同时向厂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将驾驶员肇事时间、地点、车型及损失等简要情况,在24小时内向厂有关领导汇报,厂车辆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

8.2 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厂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厂有关领导,厂车辆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向厂部有关领导汇报。

8.3 厂部任何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由厂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厂有关领导批准后,厂车辆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下发处理通报。

8.4 醉酒驾车的比照事故处理,缴销准驾证,调离驾驶员岗位;醉酒驾车肇事者,开除公职,一切费用自负。

8.5 车辆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厂车辆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划分责任,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8.6 出私车或将车交给非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事故的损失由驾驶员负责。

8.7 造成负有责任的事故,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外,根据不同责任和财产损失,事故责任者按以下比例赔偿损失: 8.7.1 次要责任:赔偿财产损失4%; 8.7.2 同等责任:赔偿财产损失6%; 8.7.3 主要责任:赔偿财产损失8%; 8.7.4 全部责任:赔偿财产损失10%。

8.8 造成轻微事故,按不同责任和财产损失,给予驾驶员200元以下罚款,在周一交通安全活动日做检讨。

8.9 造成一般事故,按次要、同等、主要、全部划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以下处罚:

8.9.1 造成财产损失万元以下的:

8.9.1.1 次要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0—4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100—200元罚款。

8.9.1.2 同等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200—400元罚款。

8.9.1.3 主要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0—700元,对负有交通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300—400元罚款。

8.9.1.4 全部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800—1000元,对负有交通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400—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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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 造成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的:

8.9.2.1 次要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200—300元罚款。

8.9.2.2 同等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0—7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300—400元罚款。

8.9.2.3 主要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700—10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400—500元罚款。

8.9.2.4 全部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12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500—600元罚款。

8.9.3 造成财产损失3 万元以下的8.9.3.1 次要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400—6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300—400元罚款。

8.9.3.2 同等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600—8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400—500元罚款。

8.9.3.3 主要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900—12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500—600元罚款。

8.9.3.4 全部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200—15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600—700元罚款。

8.10 造成重大事故,根据不同责任和财产损失,给予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以下处罚: 8.10.1 财产损失4万元以下的8.10.1.1 次要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0—7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400—500元罚款。

8.10.1.2 同等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800—10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400—500元罚款。

8.10.1.3 主要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1200元,对负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500—600元罚款。

8.10.1.4 全部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200—14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600—700元罚款。

8.10.2 财产损失5万元以下的:

8.10.2.1 次要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800—10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400—500元罚款。

8.10.2.2 同等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12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500—600元罚款。

8.10.2.3 主要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200—14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600—700元罚款。

8.10.2.4 全部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500—17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700—800元罚款。

8.10.3 财产损失6万元以下的:

8.10.3.1 次要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12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500—6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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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2 同等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12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600—700元罚款。

8.10.3.3 主要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200—14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700—800元罚款。

8.10.3.4 全部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500—1700元,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800—1000元罚款。

8.11 发生一起重大恶性事故或特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处罚规定,根据事故情节、性质、财产损失,分别全予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8.11 造成虽无伤亡及低于规定财产损失,但性质恶劣,严重影响生产或施工的事故,比照上述重大事故规定对责任者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8.12 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不报的单位及人员,戏查实情况,取消责任者和车管人员当年表彰奖励资格,并追究责任者的事故责任,加重处罚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单位)。

8.13 对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按规定做以下处罚:

8.13.1 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一律开除。

8.13.2 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造成事故的,开除驾驶员队伍。

8.13.3 工作时间驾车搞第二职业或参与第二职业活动造成事故的一律开除,经济损失和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8.13.4 未经领导批准出私车造成事故的,开除驾驶员队伍。

8.13.5 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其它谋私利活动造成事故的,开除驾驶员队伍,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开除公职。9 考核与奖惩 9.1 考核

奖励维护正常车辆交通安全秩序,并做出卓越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处罚违章、违纪行车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及单位。9.2 奖励

厂部设立交通安全基础目标奖金5万元和车辆零磕碰一流目标奖金7万元,每半年兑现一次。

9.2.1 对驾驶员奖励:

9.2.1.1 安全行车3万公里及以上无磕碰的奖励驾驶员600元。9.2.2.2 安全行车2到3万公里无磕碰的驾驶员奖励500元。9.2.3.3 安全行车2万公里及以下无磕碰的驾驶员奖励400元。9.2.2 对车管人员的奖励:

全厂全年车辆安全行车无磕碰,奖励保卫处专职车管人员800元,兼职车管人员400元。9.2.3 对于积极参加厂部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并取得优胜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9.2.4 每半年兑现一次奖励基金,发到各有车单位,按驾驶员的实际行驶公里分配。9.2.5 否决条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驾驶员实行一票否决;

9.2.5.1 对发生车辆被盗、火灾、车辆人为造成的机械损坏的,本车驾驶员取消奖励。9.2.5.2 在车辆技术检验中不合格的车辆,经过复检仍不合格的,取消该车驾驶员奖励。9.2.5.3 对有车单位年累计违章在二次以上的车管人员及该车驾驶员取消奖励。

9.2.5.4 对有车单位发生1000元以下事故,责任在30%以下的取消该车驾驶员奖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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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0%(不含30%)以上的取消车管人员及所有驾驶员奖励。

9.2.5.5 有车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取消单位及所有驾驶员奖励。9.2.5.6 发生车辆磕碰事件,经济损失500元以下,本单位免奖。9.3 处罚

9.3.1 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驾驶员200元罚款,并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9.3.1.1 无准驾证驾驶本厂机动车辆; 9.3.1.2 非营运车辆配货捎脚;

9.3.1.3 不服从管理,妨碍安全管理人员检查; 9.3.1.4 未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私自出车; 9.3.1.5 不按规定路线行车,脱线行驶; 9.3.1.6 勒、卡、要、刁难押运员和客户; 9.3.1.7 一个月内有两次违章;

9.3.1.8 发生交通事故不报、拖报、谎报; 9.3.1.9 私自将车交给无准驾证人员驾驶; 9.3.1.10 出车无出车审批单; 9.3.1.11 年度审证、检车不合格; 9.3.1.12 各种检查不合格;

9.3.1.13 驾车未带证件两次以上的;

9.3.1.14 无故不参加每周一交通安全学习三次以上的; 9.3.1.15 发生事故没有造成损失,影响较大的;

9.3.1.16 车辆库房达不到防火、防盗、卫生等项要求的; 9.3.1.17 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

9.3.1.18 挪用、转借、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

9.3.2 违反车辆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驾驶员100元罚款。并对单位主管领导50员罚款。

9.3.2.1 在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9.3.2.2 不按照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9.3.2.3 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9.3.2.4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9.3.2.5 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9.3.2.6 不按照规定掉头的;

9.3.2.7 后视镜、刮雨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9.3.2.8 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9.3.2.9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照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9.3.2.10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9.3.2.11 不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9.3.2.12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9.3.2.13 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9.3.2.14 不按照规定临时停车的;

9.3.3 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驾驶员50元罚款。9.3.3.1 不按照规定会车、倒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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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2 不按照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9.3.3.3 不按照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9.3.3.4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头盔的;

9.3.3.5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12岁儿童的; 9.3.3.6 驾车没关好车门、车厢的;

9.3.3.7 驾车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9.3.3.8 驾驶员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的; 9.3.3.9 其它违反车辆装载规定。

9.3.4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人员,处以300元罚款,严重者调离管理岗位。

9.3.4.1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9.3.4.2 未严格执行上级机关指示和本规定; 9.3.4.3 玩忽职守、对违章违纪现象视而不见; 9.3.4.4 工作不坚持原则,放任自流; 9.3.4.5 处理违章违纪不能够一视同仁; 9.3.4.6 工作严重失误失职或造成损失。

9.3.5 对违反车辆安全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的厂各有车单位领导,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9.3.5.1 发生交通事故24小时内不报; 9.3.5.2 强行派带病车执行运输任务; 9.3.5.3 驾驶员搞第二职业不制止; 9.3.5.4 不履行出车审批手续; 9.3.5.5 节假日不按规定封车;

9.3.5.6 外雇(聘)用驾驶员不到厂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9.3.6 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第一、二款的,给予调离驾驶员队伍,违反三、四款规定的开除公职处罚。

9.3.6.1 酒后驾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9.3.6.2 年内累计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两次以上的; 9.3.6.3 酒后驾车肇事的;

9.3.6.4 驾车发生有同等责任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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