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_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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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特急 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晋煤办基发【2010】300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急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结合我省煤矿建设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建设安全监管体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号)规定,为了适应新变化、新需要,确保建设工作监管到位、安全推进,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必须设立或指定建设矿井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所属建设矿井有关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建设矿井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集团、子公司和建设矿井安全责任,充实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检查计划等并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建设矿井安全。
各级煤炭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或组建建设矿井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建设安全监管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或由无安全技术人员的部门负责监管等现象发生。
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规定。认真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管理责任;建设矿井必须严格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及煤矿建设程序;加强安全建设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制、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加强矿井施工管理,规范施工秩序,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强化现场文明管理,从源头上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三、切实加大建设矿井安全监管力度。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文)规定,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月季检查制度、停产停工矿井驻矿盯守责任制等,加大检查力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肃查处擅自开工、擅自生产、盲目扩张、批小建大、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转包、严重“三违”等违规违法行为,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建设矿井安全。各大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集团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和全资煤矿的安全管理检查包保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四、严格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工作。市、县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规定,加强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领导,规范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明确验收责任,切实把好建设矿井复工关,有效排除建设矿井安全隐患,杜绝或减少事故。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矿井不得通过复工验收:
1.“六长” 未到位或“六长”虽已进入但实际管理未到位的;
2.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安全责任未健全或未落实的;
3.建设审批手续不全、开工报告未批复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未制定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6.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或参建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足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等规定部门建档登记的;
8.存在购买、储存或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9.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未在煤炭部门备案的;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未经复工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建设,对擅自复工的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五、严格建设矿井联合试运转管理工作。新建矿井及兼并重组后新建的矿井严禁边建设边生产,矿井建成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并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不得延期或超期;兼并重组改造建设矿井,应集中精力建设。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复产验收的可进行生产的改扩建矿井,生产和建设必须分区域进行,分别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禁建设矿井擅自生产出煤或在扩建区域内生产出煤。
六、加强建设矿井干部职工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周,合格后方可上岗。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大煤炭集团公司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教育、培养,全面提升全员专业技术技能和基础素质;要结合技术人员、建设管理人员短缺情况,加快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尽快培训出一批懂技术、懂建设管理知识的专业人才,满足现代化矿井建设需要。
七、切实做好瓦斯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防治工作。建设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足专业人员,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矿井主要负责人对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全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瓦斯治理和安全责任要分解到煤矿企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责任明确,落实到位;高瓦斯矿井要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不得复工,已复工的一律停工整改。
八、切实加大建设矿井水害防治力度,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防治工作。要加大地质勘探和采空区调查探测力度,准确掌握采空区位置和范围、水火瓦斯等情况,为矿井安全建设和生产提供可靠的依据;建设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水害预测预报等制度,专业负责水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先钻探后方可进行掘进;要切实重视和发挥“预测预报”的重要作用,加强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等情况的观测预报工作,若发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人。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应将水害隐患严重的建设矿井作为重点监管(管理)对象,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做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未设立防治水机构、未制定防治水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未钻探就掘进的或未执行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情况观测预报的建设矿井,一律停工整改。
九、完善矿井防灭火措施,切实做好防灭火工作。建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选用先进、适用的防灭火技术,按规定应建设的防灭火系统必须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切实做好煤层自燃防治和采空区防灭火工作,采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定期观测。开采埋藏浅煤层的矿井,要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加强井下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火管理工作,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定期检修、测试,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运行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配齐和正确安设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运行安全。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及材料。
十、建立健全建设矿井应急体系。建设矿井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应急意识,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特急 发改能源[2010]709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特急 发改能源【2010】7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
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有关规定。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省级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内作出的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发放有关证照。上述违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违规核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露天矿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四、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要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等技术咨询机构,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要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五、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六、科学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七、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八、切实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统一指挥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配齐瓦斯抽采和各类探放水等设备,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机制
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十、全面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核准程序,项目初步设计是否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审查。对未经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越权核准、批小建大的煤矿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按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施工管理、应急管理等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是否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必须停止施工,直到整改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能源
煤矿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主题词:煤矿建设项目
管理
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2010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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