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全错部分)_全错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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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全错部分)
4、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择优吸收的原则。(B)(见《党章》第5条)
5、党员的党龄,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B)(见《党章》第7条)
6、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党员应享有的权利。(B)(见《党章》第一章第3条)
7、党员有权以各种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B)(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8条)
11、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党章》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B)(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4条)
12、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B)(见《党章》第10条)
14、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B)(见《党章》第13条)
1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B)(见《党章》第11条)
16、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B)(见《党章》第18条)
18、中央书记处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B)(见《党章》第22条)
19、一般情况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由党组直接决定,不需要支部大会讨论决定。(B)(见《党章》第七章第40条)
20、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B)(见《党章》第24条)
2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B)(见《党章》第26条)
24、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不变。(B)(见《党章》第26条)
25、党的基层组织中,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B)(见《党章》第30条)
26、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B)(见《党章》第29条)
27、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B)(见《党章》第29条)
29、党的领导干部是可以终身制的。但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B)(见《党章》第36条)30、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由上级党组织提出考察对象。(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10条)
31、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无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B)(见《党章》第七章第40条)
32、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33条)
34、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给予纪律处分。(B)(见《党章》第38条)
36、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一半以上的多数决定。(B)(见《党章》第40条)
41、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单独领导下进行工作。(B)(见《党章》第43条)
43、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的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只有纪律检查组组长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B)(见《党章》第43条)
44、监察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B)(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条)
48、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回避。(B)(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4条)
53、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B)(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27条)
55、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B)(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35条)
57、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B)(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37条)
6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国家公务员实施监察。(B)(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6条)
68、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B)(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3条)
78、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应向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备案。(B)(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8条)
92、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纳。(B)(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5条)
93、由领导机关任命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职务是终身的,不能变动和解除。(B)(见《党章》第六章第36条)
94、某县团委书记是县监察局的监察对象。(B)(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6条)
96、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必须执行。但监察建议则没有约束力,有关部门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纳。(B)(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5条)98、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不变。(B)(见《党章》第21条)
103、党员有权阅读所有党内文件。(B)(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6条)
104、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必须是以书面形式。(B)(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9条)10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10条)
109、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本人见面。(B)(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22条)
111、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的部分权利。(B)(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23条)112、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也同正式党员一样。(B)(见《党章》第7条)113、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党组织申请暂缓执行。(B)(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12条)
115、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表示赞成或不赞成两种方式。(B)(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10条)117、《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核心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B)
120、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不必征询党员意见。(B)(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20条)
12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B)(见《党章》第二章第10条)
124、党员有权以任何形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B)(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8条)126、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B)(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3条)
127、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不予考虑。(B)(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13条)
129、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写出推荐材料,不需署名。(B)(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13条)
133、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B)(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18条)135、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建议重新召开。(B)(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24条)138、巡视组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B)(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29条)
139、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或质询。(B)(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35、36条)
142、罢免或撤换要求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B)(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39条)
145、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三种方式。(B)(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13条)
147、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B)(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22条)150、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B)(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36条)
153、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B)(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8条)
159、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岗位序列。(B)160、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B)167、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的方式。(B)171、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委任制。(B)
173、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B)174、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领取兼职报酬。(B)
184、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聘任培训。(B)
187、某市政府总务处长李某因挪用公款受撤职处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189、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B)190、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专门许可、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B)191、行政处罚中的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B)
19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B)
196、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制定的部门规章有权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B)198、经人民法院三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B)200、依国务院部、委规章授权的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B)202、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不成立。(B)
204、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B)
205、行政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批准其从事一切经营活动的职权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B)
208、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B)
209、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只能对其进行改组处理。(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条)
210、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暂缓执行。(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条)
211、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从严从快。(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
212、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条)
21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言论自由权。(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条)
214、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还可以担任其原来的领导职务。(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条)
215、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条)
216、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过失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8条)
220、被法院判决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可以不开除党籍。(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
22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同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5条)226、撤销某党员党内职务的处分并不影响其担任党外组织的职务。(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条)
230、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
234、党员干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即使数额较大的,也不能定性为挪用。(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236、党员干部嫖娼的,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6条)
239、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只能是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条)2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9条)
249、如果一个党员的行为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规定,那么即使侵害了人民的利益,也无法处理。(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25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
255、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但可以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B)(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条)
256、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党员应享有的权利。(B)
260、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过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
261、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受两种不同处分,先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再执行较轻的处分。(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
265、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非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1条)
26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与本人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日起生效。(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6条)
268、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8条)270、行政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
271、行政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仍然受原处分决定的影响。(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27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如果是缓期执行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273、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33条)
274、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的,不再给予处分。(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
276、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其中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恢复原级别、原职务。(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
277、行政机关公务员以殴打、体罚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281、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4条)
283、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1条)
285、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只要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不一定需要完备。(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条)
286、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一样的处分。(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1、12条)
288、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其他方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
29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9条)
29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但不影响职务晋升。(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
295、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违法后,只要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就应当从轻。(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
296、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对其行政处分可以减轻。(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297、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的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处分。(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5条)
299、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被免职之后,不可以再给予处分。(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
300、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加非法组织,即使是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对其的行政处分也不可以减轻。(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8条)
301、行政机关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9条)
302、行政机关公务员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都要给予行政处分。(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303、行政机关公务员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2条)304、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对其进行初步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4条)30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及时补充,因此,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适用。(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5条)
306、受到开除之外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如果在受处分期间内表现突出,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B)(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9条)
312、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巩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B)(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教程》)
314、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个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不能只重视治标,而忽视治本。(B)(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教程》第33页)
315、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执政地位的问题。(B)(见《党章》总纲)
316、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B)(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教程》第3页)
319、党政领导干部只能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9条)
320、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20条)
322、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7条)
32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条)
32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34条)
328、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5条)330、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3条)
331、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8条)
33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强国之路,改革开放是我们的立国之本。(B)(见《党章》总纲)
336、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但不得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8条)33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共同负责解释。(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73条)340、在正处级岗位工作满三年后的干部,应该提拔为副局级干部。(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7条)
341、某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该单位行政一把手有权决定任命中层干部。(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32条)
342、某单位所属副局级干部职务被列入向上级党委(党组)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因管理权限归该单位所有,可先任命,后向上级人事部门备案。(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37条)
343、配备某单位领导班子的副职时,主要看该单位一把手意见。(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32条)
34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32条)
345、某单位的党政副职由上级党委(党组)任免,其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应当由上级党委(党组)负责,本级党委(党组)不能提出选拔任用的建议。(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32条)
346、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全体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34条)
349、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超出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但可以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3条)
351、有近姻亲关系的,可以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审计、财务工作。(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3条)
354、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保留不变。(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1条)
355、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党委(党组)可直接予以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4条)360、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7条)
364、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B)(见《党章》第26条)
368、领导干部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纪检监察机关。(B)(《廉洁从政党纪政纪及相关法规手册》第62页,见中办发[1993]26号文件)
369、领导干部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所受礼物200元以上的,如高中档实用物品钟表、收录机、衣料、服装等,按照国内市价折半价由受礼人所在单位处理,可以照顾受礼人,每人一年以两件至三件为限。(B)(《廉洁从政党纪政纪及相关法规手册》第62页,见中办发[1993]26号文件)
37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应在收受两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登记上交,并在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备案。(B)(《廉洁从政党纪政纪及相关法规手册》第92页,中企[2002]9号文件)
372、各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接受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收入申报。(B)(《廉洁从政党纪政纪及相关法规手册》第108页,中办发[1995]8号文件)378、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依据规定处理,用公款宴请的,宴请费用由宴请者承担。(B)
380、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B)(《廉洁从政党纪政纪及相关法规手册》第76页,见中办发[2001]10号文件)
38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轮岗交流的重要依据。(B)(《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常用法规汇编》第36页,见中发[1998]16号文件)
386、党委、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B)(《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见中发[1998]16号文件)
388、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B)(《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见中发[1998]16号文件)
39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B)(《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见中发[1998]16号文件)
393、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给本人。(B)(《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见中发[1998]16号文件)
394、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B)
396、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函询。(B)
399、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可视情况先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B)(见中纪发[2005]2号)40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是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B)(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1、某市政协主席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B)(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2条)
3、某市检察院检察长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B)(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2条)
4、某市市委组织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B)(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2条)
6、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B)(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24条)
7、对违犯党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如果已经受到问责,可以不再追究纪律责任。(B)(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4条)
8、只要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B)(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4条)
10、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了特别重大事故,不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都必须对部门领导干部实行问责。(B)(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5条)
12、本地区或本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B)(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6条)
13、问责决定机关有权责令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道歉,公开道歉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B)(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17条)
14、问责决定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采取停职检查,需要征得本人的同意。(B)
17、已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如果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必须从轻问责。(B)(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9条)
19、党政领导干部在受到问责前已经参加评选先进活动,可以继续参选。(B)(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10条)
21、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即可,无须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B)(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10条)
32、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党委直接报告工作。(B)(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7条)
39、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前,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B)(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18条)
41、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B)(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22条)
43、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要向全社会公布。(B)(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26条)
47、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巡视组组长的责任。(B)(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41条)
49、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适用对象。(B)(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2条)
5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权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B)(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4条)
5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可以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中投资入股。(B)(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
5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不得购买小汽车、添置高档办公设备,但可以装修办公室。(B)(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7条
2、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收受对方财物违反《廉政准则》,但是其儿媳收受对方财务不违反《廉政准则》。(B)
9、《廉政准则》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适用于《廉政准则》。(B)
10、《廉政准则》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依据《廉政准则》制定的具体规定可以不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B)
11、《廉政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B)
1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在国(境)外可以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B)
15、《廉政准则》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同级党委(党组)共同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B)
18、《廉政准则》规定,对于借举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但不是大操大办的,可以不追究责任。(B)
21、某领导表示,自己只要没有明确授意,配偶、子女以自己名义谋取私利就不违反《廉政准则》。(B)
25、《廉政准则》规定,判断某一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以接受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B)
2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装饰小汽车。(B)
28、只要不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党员领导干部可以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B)30、《廉政准则》规定,在举办庆典活动时,用公款支付出场费邀请国内外明星参加,是可以的。(B)
32、《廉政准则》规定,不准用公款支付子女培训、旅游、留学费用,但可以支付其探亲费用。(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