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法考点综合_cpa经济法考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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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客观:

未约定共有类型:除家庭外,为按份共有;重大修缮/处分:①约定-全体②约定-份额≥2/3;要约:确定+有约束力; 迟到承诺:未及时通知“承诺迟到且不接受”(未理会),则视为有效; 撤销合同:不可抗力,预期违约,两次延迟,不达目的,不安抗辩

撤销权:弃债权无偿转,明知道仍要转,三十高七十低,一年知道五年管 破产撤销:①弃债权无偿转,明显不合理价交易②对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担保③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受理到期可)合同违约损失大:①可提高违约金②可提出违约金+赔偿金,但≤实际损失;

转让份额:普通合伙人:全体,有限合伙人:30日通知,有限公司: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无限制; 合伙需一致同意:继承担保交份额,入伙转变改协议,聘人处置不动产,改变范围地点名,+出质 股东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董事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虚假陈述:无过错-过错推定-过错; 内幕信息:重大事件:重大30%,董,1/3监,经理,5%股,减资 内幕信息:非重大事件:分配股利,增资 非内幕信息: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要约收购豁免:1普通①实控未变②财困+重组+3年

2简易①批准②回购

3免于提出 免于要约收购:同控不受限

管理人限制:利害关系+3年+吊销终身不得(个人负债大+到期未清偿:可当管理人,不可当董监高.法代); 追索权:①持票人对一般前手:拒绝付款6个月②持票人对出票人:支票6个月,汇票2年 ③一般前手再追索:清偿/被提诉讼3个月 ④再追索是出票人,适用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①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责令终止 QFII中国证监会:①资格审定②投资工具确定③持股比例限制 QFII国家外汇管理局:①投资额度②资金汇出入③资金汇总

非盈利法人:事.社.基金会,特别法人:机关法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胁迫,无论知否;第三人欺诈,相对人知/应知,才能;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3个月,显失公平欺诈胁迫1年,客观5年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②违背公序良俗③恶意串通④虚假意思表示⑤违法 质押:动产权利,抵押:动产不动产;

不动产

变更登记:变更变化,转移登记:转移+份额变; 代位权:消极(不得:未到期,不合法,人身);撤销权:积极+1年;

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少五少大半,亏损达到一小半,董监会议提议开,十股股东两月办(10%股权)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10%股,1/3董事,监事会(10%表决权)

过半数出席,表决权:一般全体过半数,对外担保:出席≥2/3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10%股,1/3董事,监事会(10%表决权)

有限公司:查阅+复制-章会财,仅查阅-账簿;股份公司:仅查阅:章会财+股东名册+债权存根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要

中国证监会核准:非上市:定转>200(3月内降)可免,定发大于200需要,公开转让≤200可免; 国有独资企业-任免范围:总经理,副总,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管(有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范围:董事长,副董,董,监事会主席,监事(无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证券法披露时点:不论是否决议 ①决议②签署③知悉并报告

反垄断: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发改委-价格垄断,工商总局-其他垄断 反垄断:发生在境内+对境内市场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单个不足10%不应当推定

对外贸易:商务部提出,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执行 信用证: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不可取现,跟单

股东代表诉讼:有限-任意,股份-连续180日单独/合计持股1%以上

股东解散诉讼:单独合计持有股份10%(2年不开会,2年不表决,董事长期冲突)国有资产:国务院--所有权,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出资人职责 涉外经济:合营=股份+有限(无股东会),合作=有限+合伙,外资=有限(批准可其他)诉讼时效:普通3年,长期4年,最长20年

限制类外商投资:技术落后,不利于节约改善,保护性,逐步开放 禁止类外商投资:危害,耕地,特有工艺 质押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孳息,但是另有约定除外。(保留权,非所有权)当然退伙(客观):人死财空资格无 除名(主观):未出资,过失,不当,约定

不计入计酬基数:①律师,会计师:聘本专业 ②破产清算:聘其他人-----自己的报酬中支付 中央企业审核:增资减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外担保

国资委审核: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 垄断宽恕制度:①第一个:免 ②其他:减 ③组织者不适用

其中,价格垄断的宽恕制度:①第一个:免 ②第二个:不低于50% ③其他:不高于50% 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例外:①房屋共有人购买②卖给近亲属③通知后15日不表态④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已办理登记 国有资产关联方:不得①财产转让,借款②担保③出资设企④投资 保证期间:未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2年

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物权:登记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物权:合同生效

宅基地使用权—独立物权:合同生效

地役权

—从物权:合同生效 别除权:破产人提供的质押和抵押

优先股表决权①章程有关②一次或者累计减资超过10%③合并分立解散变形④发现优先股 决议无效:内容违法

决议可撤销:①程序方式违法违章 ②内容违章 决议不成立:其他

股东代表诉讼:自己名义,违反人为被告,胜诉利益归公司,合理费用公司承担

企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有约定除外(普通合伙绝对不能)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公司:

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出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控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支持。

根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该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法院不支持。根据规定,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①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总经理,不需要理由。

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根据规定,公司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控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根据规定,公司董监高不得违反章程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根据规定,公司董监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根据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临时提案,单独合计3%股份,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单独合计10%股份,召集主持

证券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规定,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被实控人控制,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已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根据规定,虚假陈述后揭露日前买入,揭露日后卖出而亏损,可以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首发股票-主板中小板:同满足①+++>3000②现金流>5000或营业收入>3亿 首发股票-创业板:

二选一①++≥1000 ②+,营业收入≥5000

增发股票-公开发行:配股①拟配≤前30% ②控股股东公开承诺 ③代销

增发股票-公开发行:增发①三年+平均资产收益率≥6% ②近一期,无重大金额。③发行价≥ 前20均价/前1日均价 增发股票-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证券算1,信托自有,境外战略国务院批

发行价≥前20日均价90%(新旧大老板境外战略36个月禁转,其他12个月)发行优先股:①已发行优先股≤普通股50% ②筹资金额≤发行前净资产50% 发行债券:①净资产股份3000万,有限6000万②发行后债券余额≤最近净资产40%③近三年均利≥1年利息 股票上市:核准+股本≥3000万+公开发行股票≥25%+三年 债券上市:1年以上+实际发行≥5000万

对公众投资者发行:①近三年无违约 ②近三年均利≥1年利息1.5倍 ③信用AAA级 合格投资者条件:法人1000万,个人300万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新三板---期限:3m+50%,12m(合计不超过35名)发行债券:12m,24m 首发股票:6m 增发股票:6m 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预留。

物权: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根据规定将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应办理登记,登记之日设立。

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人无权优先受偿。

合同:

根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损失的,法院支持,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

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不得撤销。(有错有瑕责不同,公益公证不回头,忘恩负义给一年,恩将仇报只半年)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根据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法院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欠2期或者全部租金15%,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支付,请求解除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未支付到期到全部20%,可支付全部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使用费。

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区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法院不支持。

根据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根据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方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合同。

根据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质量不合格:①有保质期---收到2年/合理期限 ②怠于通知,视为合格。

根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租期6个月以上应该书面,不然为不定期租赁,均可以解除,应在合理期限通知。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不支持。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支持。买卖不破租赁,但租赁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人保+物保)根据规定,在保证与第三人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一担保人追偿。

(人保+人保)一人承担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合同无效不支持,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支持。

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破产: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取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合同。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规定,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有不能立即清偿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应认定异议不成立。

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法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保的,其在担保物的市价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限。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管理人有权请法院撤销,但不包括撤销期间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财产担保,是对价行为。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手里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不支持。但6个月内,债务人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管理人有权撤销。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形下,仍对个别债权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法院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以自己财产设定担保的债务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不支持,但是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撤,不支持。6个月内,提前清偿:使财产受益+有担保价值内+维系基本生产,不可撤 1年内,提前清偿:破产前到期,不可撤

根据规定,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不支持。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务的,不得抵消。

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该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表决:一般 过半数(人)+半数以上(表决权)表决:和解重整 过半数(人)+2/3以上(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和解+分配)无表决权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受理2个月未通知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计算。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无法取回,破产手里前,当普通破产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作为公益债务。

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破产申报期限内,债务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票据: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除外。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抗辩。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该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根据规定,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影响保证行为的效力。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出票附条件,票据无效。

根据规定,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当事人对被伪造的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得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尽管A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转让B时,B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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