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_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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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资府办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单位:

《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图(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和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信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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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分为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提示信息系统和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本市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重点应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以保证系统在本市金融机构和行政机关之间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共享和远程维护。

市经委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需记入和公布的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按照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金融机构和行政机关可通过电子政务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查询信息,实现各金融机构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金融机构在信贷服务、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为银行贷款和行政机关依法管理提供参考资料。

第八条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的信用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六)需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

(一)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本部门信息审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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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对提交的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维护。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企业纳税等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业绩信息系统:

(一)被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或纳税先进单位的;

(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

(三)被评定为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的;

(四)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优质品牌的;

(五)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六)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的;

(七)被评为市级以上“价格、质量信得过单位”的;

(八)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

(九)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批次商品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四)企业因违法行为被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税款的;

(七)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逃避金融债务的;

(八)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水、电、气费半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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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的;

(十)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二)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实施市场禁入;

(四)企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有关债务等的判决或裁定的;

(五)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法定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情节严重的;

(六)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偷、逃、骗税款情节严重的;

(七)企业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企业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三)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四)企业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五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限制期限为3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其记录。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资阳市中小企业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警示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网授权查询企业提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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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变更或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提供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责任,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企业认为本企业符合企业业绩信息系统记录条件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记录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核实后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利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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