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_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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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
隆政发〔200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构建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和报告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
(二)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隐患建档备案制度。每月集中1—2天时间对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逐一登记建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危险源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安监站备案。
(三)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能立即整改消除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对危害和整改难度大的,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制订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安监站备案。确保一般隐患的整改率达100%,重大隐患的整改率不低于90%。
(四)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督查。区人民政府每半年集中开展1次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督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集中开展1次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督查,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
(五)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区人民政府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安全生产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并统一发证,按照“政府聘任、部门组织、企业付酬,实务实补”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指对易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以上的隐患,分别由安监部门根据隐患点危害程度大小,分别建立重大隐患三级管理档案,由市、区、乡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制度。
对重大事故隐患,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建立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对一般事故隐患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二级一般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对一般事故隐患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建立三级安全隐患管理档案。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以下的即指对生产有一定影响和不良的,能立即整改恢复的隐患。
(二)实行事故隐患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每年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筛选并报区人民政府确定。一级重大以上隐患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二级一般事故隐患由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三级安全隐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挂牌督办。
(三)明确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责任。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治理责任单位要执行隐患治理月报制度,每月底向督办责任单位上报进展情况,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隐患治理责任。
(四)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摘牌。挂牌督办的较大以上隐患治理结束,治理责任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较大以上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符合要求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向督办责任单位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摘牌申请,有关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摘牌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
三、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制度。是指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制度。区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1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组织1次,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组织1次,重点查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消除情况等,防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
(二)实行挂牌督办较大隐患治理验收回头看。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摘牌后第2个月,责任单位要组织检查验收,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复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挂牌督办较大隐患治理的复查情况,防止隐患治理出现反弹。
四、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一)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是指落实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制度和监管主体制度。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得到受益、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较大以上隐患治理监控措施,做到措施、责任、人员、资金、时限“五落实”。
(二)落实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召开1次常务会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每两个月召开1次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政府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全区较大以上隐患的监督检查、挂牌督办、社会公示、审查摘牌、举报查处、统计上报等工作,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保障。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隐患排查资金逐一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当保障治理的工作经费,为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所需的装备;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给予支持与协助。
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员联系企业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员联系企业制度。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挂牌督办企业、重点企业落实1名安全监督员,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制度。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由安全监督员每10天督查1次,较大以上安全隐患每15天督查1次,一般安全隐患每月督查1次。
(二)安全监督员联系企业与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安全管理监督员和联系企业工作,并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联系企业情况报区安委办备案(电话:2162596)。
六、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是指为鼓励、发动各企业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区人民政府特制定《隆阳区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
功人员,依据《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和精神奖励的制度。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设立公布报告、举报电话。在区安委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电话(电话:0875—2162596),负责报告和举报信息收集、核实、受理和查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和人员,确保隐患报告和举报工作顺利开展。
七、建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导致行政区域1年中发生1起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2起1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且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制度。
八、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的制度。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个学时的安全生产更新知识培训。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培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
九、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
(一)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是指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适时召开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通报本地安全生产形势、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查处情况的制度。
(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单位的联系,及时报道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和先进典型事例,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隐患典型案例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营造社会广泛关注、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