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规定_车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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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规定
自治区交管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规定》(试行),并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新规对加装燃气装置机动车以及加装燃气装置的企业都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一、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加装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
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应交验机动车。
三、机动车所有人应向车辆管理所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加装燃气装置申请备案登记表(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改装厂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含免检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凭证。
四、对符合条件的加装燃气燃料车辆,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行驶证备注栏加盖印章进行签注,同时在登记证书上打印“加装燃气燃料装置”字样进行签注。新补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上应重新签注车辆加装燃气燃料装置的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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