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部工作票填写补充规定_工作票制度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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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北京热电厂生产管理部
工作票填写补充规定
(2012版)
编制:李建超
审核:
批准:
2012年6月
生产管理部工作票填写补充规定
根据安监室和部门工作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确保安全,杜绝错票,特做补充规定如下:
1、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办理工作票开工、结束手续,严禁“代签”。
2、工作负责人长时间离开现场,或因下班、请假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负责人职责和按时结票,必须提前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3、工作票工作地点和设备名称必须明确。工作联系票也应在工作内容栏内注明工作地点。
4、工作票填写出现错误时,应在错字上划二道横线,漏字可在填补处上下方作√ 记号,然后在相应位置补上正确或遗漏的字,并在错误处盖上签发人扁红色印章。特别重申:设备名称、编号或编码、动词不得涂改。
5、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担任消防监护人。消防监护人不得机打签名,更不得动火现场查无此人。
6、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同时担任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栏可以机打或手签,但均需切实履行签发人职责。严禁“代签”、“代打”。工作票签发人栏以下不得机打签名,严禁“代签”和多张票笔体不一现象。
7、工作票时间、设备编号、标示牌填写应规范。计划工作时间若是0分,“分”前应加两个“0”,如:9时00分。
8、设备编号统一为:数字左边加“#”字,如:#1机。不得出现“1#机”或“1号机”字样。
9、安全措施栏内不得出现挂“牌”、挂“警示牌”、挂“警告牌”等字样,统一规定为挂“标示牌”。
10、因素予知栏不应笼统写为:“防火”、“防止人身伤害”。危险点分析应具体,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并统一机打。
11、检修人员提示运行注意事项栏:应予具体提示,不得空白,不得写“无”;
12、A、C级动火票应由主任签发,主管、班长无签发权;
生产管理部
201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