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价房地77号公建电力配套费_公建配套房屋权属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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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价房地〔2005〕77号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0日

【颁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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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5〕77号

2005年3月10日

市电力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要求,经过成本调查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的列入城市建设计划,除居民住宅、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以外建筑项目的10千伏供电工程。

二、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的工程范围是由公用线路10千伏出线到用户红号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入口。包括10千伏供电线路、开闭间设备(不含土建费用)的施工、安装和调试费用。

三、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用电容量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原有公建项目增容的,增加容量部分按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35千伏及以上的供电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四、住宅项目的底商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仍按《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

[2003]582号)规定执行。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本市各区、县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六、市电力公司收取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要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七、本通知自2005年3月10日起施行。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办理供电工程报件登记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八、此前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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