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要点_机动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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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的要点
注册登记A、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B、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C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D、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变更登记
A、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更换发动机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
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核对车辆
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
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B、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
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C、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D、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
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E、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F、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转移登记
A、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B、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
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抵押登记
A、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
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3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B、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
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注销登记A、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
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B、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
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C、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其他
A、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
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制作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B、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
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
4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C、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
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凭证;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
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
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D、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
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
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F、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
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H、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
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I、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
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J、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
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
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K、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
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