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_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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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011-05-13 08:49:00【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一、办理程序及地点
受外省市委托检验的机动车,任选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检验机动车的检测场(点击查询)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
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三)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六、住所是指
(一)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二)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八、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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