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贯彻整改_关于律师法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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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法》 贯彻实施情况问题的反馈
一、从多渠道入手,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组织全体律师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律师法》并组织律师以所为单位进行了《律师法》基本知识考试。二是在我区法制广场先后举办了2次“宣传新《律师法》义务咨询日”活动。在活动中,30家律师事务所的近百名律师走向街头,向市民发放宣传材料、讲解法律知识、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此次宣传活动共印发《律师法》宣传资料1000余份,现场展出20余块展板,悬挂宣传横幅10条,律师现场义务解答法律咨询500多人次,为当事人代书11份,接受委托代理案件2件。
充分利用“法律服务进社区,进村屯”、“律师参与信访”等系列活动,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宣传律师法律法规,介绍律师的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向当事人讲解如何聘请律师、律师服务的内容及怎样处理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深入宣传《律师法》,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
通过宣传活动的开展,使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律师制度,关心和支持律师工作。同时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不断完善律师行业规范,以制度推动行业自律建设
(一)完善律师学习教育制度,提高律师队伍素质。进一步完善律师的岗前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以强化律师思想教育为重点,在律师培训中增加思想教育的内容,加强对律师的理想信念教育、宪法教育、律师党员的党章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服务为民、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教育,通过加强思想教育,使我省律师增强政治意识、宪法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律师队伍的正确方向。
(二)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文件的情况的检查,制定了定期检查制度。一是律师学习情况(包括学习笔记、业务培训内容和课时)。二是规章制度、文件的贯彻情况。三是律师奖惩。以此推进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了解各地对制度实施的有关建议。
(三)完善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规范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制度;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落实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示制度”;责任赔偿和职业保障制度等。律师事务所通过建立这些制度从根本上保障执业诚信。
三、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等方面有些突破性的规定。通过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和协调,目前我区的律师执业环境有所改善。我区大多数办案机关已能够按时、按章的保证律师会见与阅卷权利,律师来阅卷时,办案机关一般能安排相关人员接待,并陪同复制卷宗,保护相关案卷材料安全等。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等方面有些突破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律师会见难的状况没有随着《律师法》的颁布实施而发生改变。为此,我们多次组织律师召开律师执业“三难”问题座谈会。同时,积极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协调予以解决。
第一,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机关呼吁。5月26日,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对我市实施新《律师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在市司法局召开了有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座谈会。会上,市司法局领导和市律协会长重点提出了我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三难”问题,呼吁、请求市人大予以协调解决。随后,市人大向各有关单位下发了检查情况的通报,并要求公、检、法等各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上报研究处理结果。另外,维权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通过调研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向市局、省厅、省律协反映我市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三难”问题。
第二,与公检法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7月份,由对外交流委员会出面联络,市司法局、市律协与市公安局联合召开了“推动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主题座谈会,市公安局法制机构相关领导及各分局法制科负责人十余人参加了座谈会,会上对律师在刑事执业中的“会见难”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并初步达成了解决“会见难”问题的工作意见。即西安律师遇到会见“嫌犯”难的障碍时,可与西安市公安局法制处及各区县公安局法制科沟通协调解决。另外,对外交流委员会已与市检察院进行了联系,下一步将要建立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协调联系机制。
第三,协调降低税赋。关于降低合伙律师个税核定税率问题,前一段时间已和省、市税务部门进行了联系,有望在明年上半年解决降低2个点的税率。
第四,保障按时年检注册。大家知道,以往每年都是因上缴省律协会费问题而拖延年检注册工作,影响我市律师正常执业。今年协会早准备、早动手,在市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律管处的大力支持下,年检注册工作按期完成,保证了全市律师的正常执业。在此,让我们大家以热烈掌声对市局王局长和律管处王处长表示衷心的感谢!但要说明的是,上缴会费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还需要我们积极沟通协调。
(一)加大《律师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律师法》和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改善社会舆论环境,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司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要深入贯彻《律师法》有关规定,保障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的行使,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依法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把律师队伍准入关,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从严查处违法执业、取缔无证执业,制止乱收费。加强律师年检注册工作,履行好管理职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认真研究规范民事代理工作,按照法律要求,对律师、法律工作者之外的其他公民代理,探索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制度,禁止无正当身份人员有偿代理,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三)加强行业自律。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组织要针对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教育律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端正从业思想,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效率与公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引导律师自觉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培养大局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强化律师的自律管理,建立律师执业评价制度、行业诚信制度和执业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违法违纪办案问题,杜绝律师向当事人索要钱财、乱收费以及拉拢腐蚀司法人员行为,树立律师整体形象。
(四)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让弱势群体有机会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做出的承诺,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规范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律师协会要组织和引导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起法律援助义务,为弱势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积极拓展非诉讼服务领域。加强律师专业知识培训工作,提升业务水平,不断开拓公司上市、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风险投资等法律服务市场,改变我市律师队伍以参与诉讼为主的局面。律师要主动介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主动为政府、企业当好参谋和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纠纷方面的调解职能,做好非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全市社会经济科学、和谐、跨越发展,人们生产生活祥和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