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细节_土地使用税征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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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站场免征土地使用税注意细节

为妥善应对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影响,合理调控运力增长,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减轻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要求,财税部门要完善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在“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操作细节解读如下:

细节一:享受免税待遇有特定范围限制

通知规定,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通知同时强调,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车站主要由场地设施和建筑设施构成。其中,场地设施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建筑设施分为站房、辅助用房,站房分办公用房、站务用房,站务用房包括候车厅(室)、重点旅客候车室(区)、售票厅、行包托运厅(处)、综合服务处、站务员室、驾乘休息室、调度室、治安室、广播室、医疗救护室、无障碍通道、残疾人服务设施、饮水室、盥洗室和旅客厕所、智能化系统用房;辅助用房有生产辅助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之分,通知规定生产辅助用地(具体含汽车安全检验台、汽车尾气测试室、车辆清洁清洗台、汽车维修车间、材料间、配电室、锅炉房和门卫、传达室)享受免征税收优惠。而从文件表述来看,生活辅助用房(含司乘公寓、餐厅和商店)用地不在优惠之列。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搬迁后原场地仍使用但不是用于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用地,则不在享受此次免税政策范围,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某城市公交公司站场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二级土地6420平方米(年税额为20元/平方米),其中生活辅助用房用地面积420平方米‚其余6000平方米为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则从2013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420×20=8400(元)。

还要注意的是,根据通知规定,如果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未经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或是未能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比如一些民营运输企业从事道路客运服务业务,尽管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由于这些道路客运站的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不符合《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交科教发[2004]190号)中,关于“关于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建设标准,同样不能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同样,如果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属于租赁的,或者属于非公共运营用地,则不能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比如某县公交站因延伸服务范围,租用A公司600多平方米的广场作为终点站停车场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该广场土地使用权的是A公司,这块广场就不属于该公交站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运营用地。又如,某县公交公司将沿街的售票房和部分站场办公用地出租给一家超市,由于售票房和部分站场办公用地由运营用地变为非运营用地,该公交公司出租的售票房和部分站场办公用地则不能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细节二:享受免税待遇需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已取消的土地使用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原则是备案、评估、日常检查。备案是对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办理备案减免后,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这里应注意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我国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在这范围内的用地不用征税,也就不存在备案问题了。

提醒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注意,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细节三:注意免征政策执行期限为三年

通知明确,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这里要注意近年下发其他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文件执行期限。

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期限。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30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期限。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期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要注意,国税发[2005]129号对税收减免有关政策有以下几个规定:一是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二是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三是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即如果车站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细节四:公共交通其他税收方面有优惠

车船税。《车船税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同时,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企业所得税。为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营业税改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规定,全国城市公交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将免征车辆购置税。公交企业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运营的,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车辆和无轨电车,按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期限定为4年。但要注意,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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