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结案报告_结案报告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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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婧诉被告罗婉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结案报告

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并 客户服务部张敬田总经理、周建经理、刘雯经理: 原告石婧诉我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鲁0281民初1487号]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现汇报如下:

一、案件概况

2015年7月21日,罗婉桢驾驶鲁BG307V号轿车行至事故地点与石婧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婉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877.3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2)医疗费发票、住院病案、用药明细、病历;(3)停发工资证明、诊断证明书。

三、我们的答辩意见

在事故责任认定清楚、驾驶证行驶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直接损失;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我司赔偿范围,不应由我司承担。

四、法院审理情况

一、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677.2元;

二、我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86.72元;

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我司负担。以上我司共计承担12685.92元。

五、理赔

根据判决书,若不上诉。我司应在2016年5月29日前支付石婧12685.92元。

六、我们对本案的分析

经研究,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情况基本合理,与最初的调解意见相差1500元,建议本案不必上诉。

七、付款账户 户名:胶州市人民法院

账号: 9020 7000 0201 0011 7263 开户行: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付款时请注明案号:[(2016)鲁0281民初1487号]

八、律师费支付账户信息

户名: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山东路支行 账号:*** 付款时请注明:6087(2016)兆民155号(2016)鲁0281民初1487号

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

徐一鹏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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