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优秀)_深基坑及边坡工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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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建[2010]4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对《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四日

2围,且从边坡或基坑边线起,向外水平延伸距离不少于边坡的3倍垂直高度或3倍基坑开挖深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揽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业务的相关单位,应具备完成相关规范、标准和本规定要求的工作内容的能力。

第九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其设计、施工方案应由专家组进行专项论证。设计方案专项论证专家从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布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库选取,施工方案专项论证专家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中选取,所论证项目的参建各方单位人员不得以论证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设计方案专项论证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专业配套,且至少有一名岩土工程专家和一名结构工程专家。对于高度超过15m的建筑边坡工程,深度超过7m或含二层及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或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应由三名以上(含三名)专家进行论证;其它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专家组应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论证,必要时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到现场实地查看情况,项目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书,并对论证意见负责。

第十条 设计方案专项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案专项论证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修改设计、施工方案。需作较大修改的,建设、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重新进行专项论证。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场地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影响范围内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工程环境条件,并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应提供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和边坡或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水文地质参数,提出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以及地下水控制的建议等。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设计应由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设计文件应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印章。对一级边坡和基坑工程凡设计文件中涉及刚性桩、格构梁、扶壁式挡墙、内支撑、复杂钢筋混凝土结构等内容的,必须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设计并加盖相应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十三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在设计文件中对可能造成的邻近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周边环境损

6项论证。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较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在修改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第十九条 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所使用的水泥、钢材、砂、石子、外加剂、焊条(剂)以及锚具、钢绞线、夹具、连接器、接驳器、型钢、钢管支撑、预制桩等支护所用的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等现行标准的规定。

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所采用的围护结构、排桩支护、锚杆(索)支护、地下连续墙支护、岩石锚喷支护和内支撑、锚拉系统等支护工程完工后,应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等现行标准,检验支护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方案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文件的要求。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置并加密监测频率,迅速查明原因后制定解决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内容应满足《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要求,并做好记录。遇到台风暴雨等异常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进行验收。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论证意见、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针对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和施工环节。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对开挖条件进行审核。内容包括:施工图,施工方案是否经审查并符合要求,基坑监测方案是否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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