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优秀)_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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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构建由联合社主导的新型联合社治理体系和行业指导体系,促进供销社联合合作,*****市供销社成立了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确保基金合法、安全、有效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二条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每年从市财政“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注入基金,第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社有资产收入统筹部分资金注入。

第四条 县(区)供销社以社有资产收益统筹、发展收益等形式注入资金。

第五条 有供销社企业参股或控股的各类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注入的资金。

第六条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章 基金用途

第七条 基金实行以奖代补和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专项用于供销社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农业生产资料、农村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和扶贫、救济等其他特定项目的奖励扶持。

第四章 基金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为促进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将组建“*****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项目选拔、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科室负责人、相关企业负责人。基金账户暂时设立在*****市盛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亚公司)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奖励和扶持项目的选拔评审、资金发放、跟踪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盛亚公司。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工作会议,会议议程主要为:审核上年度基金实施绩效、确定本年度基金实施方案及基金奖励扶持标准等。

第十一条 县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有关基金实施的项目申报、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根据“*****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扶持方向和扶持领域,由各县(区)供销社和相关企业提出申请,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初选后,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扶贫、救济等特定项目的申报,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考察、初审后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请基金以奖代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原则上运作一年以上;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3、供销社或所属全资企业对申报单位必须是控股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力;

4、申报期间应有项目投资(支出)发生额。第十五条 申报基金以奖代补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报告或可行性论证报告;

4、近期财务会计报告;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基金资助扶持的项目应符合公益性原则。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评审等方式提出评审意见。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各类获奖项目。

第十八条 申报基金资助的扶贫、救灾等特定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资助标准。

第七章 资金发放

第十九条 奖励和扶持资金由盛亚公司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直接拨付至获奖项目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条 扶贫、救灾等特定项目的资助款由盛亚公司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八章 项目跟踪

第二十一条 在奖励和扶持资金发放六个月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相关项目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实施阶段该项目是否继续获得奖励和扶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章 基金宣传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各种形式对基金的实施、优秀项目等进行专题报道,提升基金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增值由盛亚公司接受和管理,并开具相应票据。盛亚公司在财务帐户内设立基金专项科目,对基金增值及合理的基金运作经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当年度支出节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基金应接受严格规范的会计和财务管理,设立独立的帐簿,各类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县(区)供销社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实施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对发现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范围使用、违反财经纪律、提供申请材料不实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收回奖励、扶持和资助资金。

第十一章 基金终止及清算

第二十七条 基金设立期间,如遇重大情势变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调整变更奖励、扶持、资助的金额和规模。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已完成基金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无法按照基金的原则、目标继续从事供销社系统的为农服务工作及特定项目扶持;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第二十九条 基金如终止,应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对基金进行审计清算。清算期间,应继续履行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效协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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