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发〔〕10号_京国资发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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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资发〔2012〕1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

〘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标准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县国资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有关工作。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

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三)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 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

负责人。

第十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一级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应当组建由企业总法律顾问(主管领导)牵头、法律事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参与的评审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一级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企业法律顾问助理职业岗位资格和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二)企业一级、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组织、推荐和初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国资委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一级企业或者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评审或者推荐参加市国资委评审。超过申报时间的,待下年度申报时再提出申请。

(一)申报评审企业法律顾问助理职业岗位资格和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推荐其参加市国资委评审,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员,按照程序组织评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并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采取书面评审的办法进行,不进行论文答辩。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合格人员,由市国资委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评审人员与评审对象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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