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_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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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问:什么是非营利组织?
答:我国目前已经公布施行的有关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有关非营利组织进行了法律界定,一般认为,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问:什么样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财产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答:非营利组织接受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都属于免税收入。
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问: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几年?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问:浙江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答:经省级或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市、县级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对本级非营利性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县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10月底,纳税人要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须知等宣传资料。
问: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免税手续? 答:纳税人填写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问:遇到哪些情况,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将被取消资格?
答:如果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6、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因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问:哪些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作出了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