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_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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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将出台 汽车维修也有保质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经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管局依据交通部文件公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该《规定》于我公司本年起执行,而先期执行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按照《规定》,汽车修理厂将对维修的车辆实施“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1.大中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小型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小型车行驶10000公里或者80日;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者30天、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小型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3.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证据的,维修经营者应及时无偿返修。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经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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