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推荐)_gps车载监控系统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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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车载GPS监管系统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监管作用,严格控制和打击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跨线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各类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的,现根据上级对GPS监管系统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本GPS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公司GPS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和各有车单位GPS监控平台构成。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负责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对基层单位GPS管理使用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基层单位GPS数据生成、设备技术情况进行协调和服务;对基层单位GPS监控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处罚进行严格督促。

第二条 各基层单位是GPS监控系统的主体责任单位,本单位主要领导是GPS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GPS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具体管理责任人,GPS专职管理员是平台监控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接受单位GPS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是GPS终端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人。第三条

GPS监控系统主要对营运车辆的行驶速度、运行轨迹、超时驾驶、在线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安全重要事项及时发布信息,予以安全提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预警,并提请安全部门负责人予以及时严格处理,达到减少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行车的目的。

第四条

GPS监控系统实行分级限速,设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超过100公里/小时;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80公里/小时;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70公里/小时。总的原则是,设定限速值不得高于道路实际设定限速值,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实施分级限速。

第五条

按照“技术规范、标准统一、数据准确、及时处置”的原则,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有义务对集团公司GPS监控系统提出优化意见,以促进系统功能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第二章

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是全集团GPS车载监控系统指挥、监控、协调、数据采集管理中心,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系统功能要求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集团公司各单位GPS监控系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第七条

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白班和夜班对全集团运行车辆实行总体监控,对各单位GPS监控平台工作实行监督监管,其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另派专人值守,确保监督监管工作不出现漏洞和死角。

第八条

负责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安全和维护工作;并根据气候变化、道路情况,向各单位GPS监控平台和驾驶人员发送信息提示,做好安全预警工作;督促各单位对监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和处罚。

第九条

负责指导、督促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的车载终端的安装、升级、维护、使用和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协调和服务;对基层单位GPS监管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掌握和了解基层单位GPS监管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督促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搞好信息资料备份及建档工作。

第十条 负责对GPS监管情况实行报告制度。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每月将对基层单位GPS监管执行情况、预警信息发布及内容、各项设定的监控指标、违法行为处罚的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报送集团公司安全处;对工作严重失职、违法行为突出、考评结果为末位的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整改意见。

第三章

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GPS监控系统是全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所在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营运车辆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必须配齐GPS专职监管人员,并定岗、定人、定职、定责,GPS监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GPS监控系统各项操作功能,熟悉本单位车辆运行线路,运行时间,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发班情况以及驾驶员基本信息资料,确保本单位监控平台正常有效运转,认真负责的搞好所在单位GPS监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坚持每天GPS点名制度,根据本单位车辆运行情况,确保有车运行必须有监控,确保全覆盖、全过程监管,要加强星期天、节假日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控死角和盲点。

第十四条 负责对本单位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根据安全工作要求,及时向运行车辆发送预警信息,坚持每日的安全信息发送,要求每日第一班车发车时发送天气道路警示信息;对违法超速、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和非技术原因长时间断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督、警示,并按规定提请安全部门负责人一道给予及时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在3—7天内进行处理(对超长线路车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严禁打包处理的情况发生。第十五条 必须认真做好GPS监控系统和终端设备的安装、升级、维护和相关费用(包括GPS安装费、服务费、维修费用)的收取工作,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必须接受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根据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的要求,搞好本职工作,完成集团公司监控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坚持每月向集团公司上报本单位GPS监控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的工作开展情况、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各项监控的指标情况和违法人员的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对驾驶员GPS终端设备使用和维护指导,严格监督车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对人为破坏或者故意屏蔽等逃避GPS监督管理的行为,要采取强硬措施予以严格处罚,确保GPS的监控到位。

第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GPS监控人员应认真做好监控日志,将相关数据资料记录到对应的台帐当中,并建立健全GPS监控平台信息收发、处理、建档、联系和报告等,规范操作流程,每月25日—28日,将所有报表报送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

第四章

驾驶员GPS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驾驶员是GPS终端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必须加强GPS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车载终端设备完好,严禁私自拆装、故意遮挡屏蔽、断电,故意破坏等其他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

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GPS车载终端设备的检查工作,如发现GPS终端设备出现故障、设备丢失情况,应迅速报告单位监控平台,待修复或通过备件安装完好后,方可继续运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行驶,严禁超速、超时、超载、越线、窜线行驶及疲劳驾驶,并注意接收集团公司GPS监督中心和本单位GPS监控平台发送的短信指令、语音提示、安全警示,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车不得超过8小时。对连续驾车达到4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

第五章

GPS监控考核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GPS监控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负责,对集团公司GPS监控

中心和各单位GPS监控平台,按照考核的内容和指标实行100分制考核实行每月考核。主要考核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和各单位GPS监控平台,各监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各项工作、各项指标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控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指标是:

1、单位GPS车辆安装率100%;

2、单位GPS车辆上线率98%;

3、单位GPS定位率98%;

4、单位GPS超时运行率0;

5、单位GPS监控违法违章处罚率100%;

6、单位GPS车辆超速率0;

7、单位GPS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为0:

8、单位GPS监控失管、失控率0;

第二十六条

考核的主要办法为:

1、履职情况考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内容,分值为10分,考核中发现有一项工作没有达到要求的,该项为0分。

2、监管工作指标考核:

(1)、GPS车辆安装率,分值为5 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GPS上线率,分值为10分,达不到98%,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5分;

(3)、GPS定位率,分值20分,定位率达不到98%,每下降个百分点扣10分。

(4)、GPS车辆超时运行,分值为5分,发生一次超时运行行为,该项为0分。

(5)、GPS车辆超速率,分值为10分,(按照渝交委安[2011]4号文第二十条第一款“运输企业月累计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4次进行处罚”的规定,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4次作为计算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6)、GPS违章违法处罚率,分值40分,下降一个百分点扣5,扣完为止。

(7)、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分值5分,发现一次,扣5分。

(8)、GPS失管、失控,无加分值,在整个GPS指标考核总得分中扣分,每发现一次失管、失控扣5分。

3、考核评比:以月度、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评比。凡每月考核得分为90-100分的等级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4、月度考核得分情况与集团公司安全目标管理月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

第六章:奖励及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GPS监控出现的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亲自负责,并坚持必须在3—7天时间内处罚完结,超长班线在回单位后的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罚,确保处罚率达到100%。

第二十八条 GPS监控考核评比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负责,凡经考核考评获得半年和全年优秀等级的单位,将对其单位GPS监管人员、安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月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每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集团公司进行通报。责令不合格的末位单位在集团公司安全例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挂牌整改,待下一个考核期考核合格后方可摘牌。

2、对一年内两次考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安全科长处罚金200元;对一年内三次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安全科长处罚金600元,分管领导处罚金1000元,主管领导罚金2000元。

3、对一年内两次考评为不合格的末位单位,给予安全科长处罚金1000元,给予分管领导处罚金2000元;对一年内三次评为不合格的末位单位,安全科长给予警告并处罚金2000元,分管领导严重警告并处罚金3000元,主管领导诫勉谈话并处罚金5000元,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对GPS管理人员不尽职尽责者,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GPS超速处罚率必须达到100%,超速处警率达到100%,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处罚的单位,将追究其分管领导、安全科长、GPS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2、对GPS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失管情况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金200元。

3、对车辆GPS监控超速行为,因未及时发送安全警示制止或监控不力等原因,造成GPS监管失控而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给予GPS监管员处罚金500元,给予安全科长处罚金1000元;发生一次死亡1-2人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科长降职;分管领导处罚金5000元,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科长免职,分管安全领导免职,主要领导降职。

第三十一条 对营运车驾驶员违反GPS相关规定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对营运车驾驶员故意遮挡、掩盖、断电使GPS终端失效,导致信息无法传递经调查核实的,第一次处罚金2000元,下车学习5天;第二次立即清理出驾驶队伍、纳入黑名单。

2、对营运车驾驶员超速行驶未造成后果的处罚:(1)、时速超过道路限速10公里/每小时以内(不含10公里/小时)的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50元/次罚款处罚。

(2)、时速超过道路限速限速10至20公里/小时以内(不含20公里/小时)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100元/次罚款处罚。

(3)、时速超过规定最高限速20公里/小时至30公里/小时以内(不含30公里/小时)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500元/次罚款处罚,并下车学习,经考试合格后重新确定上车。

(4)、对累计超速行驶,累计计算罚款。在每个月运行中,累计超速行驶达到5次以上,给予驾驶员特殊教育;对累计超速行为达到10次以上的,追加罚款500-1000元,下车学习3-7天;对累计超速超过30次的,直接清退,纳入驾驶员黑名单。

3、对驾驶员超时疲劳驾驶未造成后果的处罚:(1)、驾驶员超时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200元/次罚款处罚。

(2)、一周内疲劳驾驶两次以上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500元罚款处罚。

(3)屡教不改者直接清退,纳入驾驶员黑名单

4、对驾驶员驾驶车辆超载未造成后果的处罚:(1)、驾驶员驾驶车辆超载20%以下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200元/次罚款处罚。

(2)、车辆超载20%以上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500元/次罚款处罚,并停运学习3—7天的处理。

5、对于营运车驾驶员擅自改变运营线路未造成后果,经查实的给予驾驶员500元/次罚款处罚,并追究经营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监管责任;2次以上停运整顿。

6、对驾驶员拒绝或不配合GPS工作人员检查及维修硬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500元/次罚款处罚,并停运修复,待修复后方可参与营运。

7、对不听从GPS监控管理人员警告、指令、拒绝纠正其违法行为的营运车驾驶员,第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200元罚款处罚,第二次给予驾驶员处罚500元,并下车学习3-7天。

8、以上各处罚条款视其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可并处车辆停班、清退驾驶员直至驾驶员进入黑名单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

为充分发挥车载GPS监管系统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监管作用,严格控制和打击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跨线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各类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的,现根据上级对GPS监管系统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本GPS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公司GPS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和各有车单位GPS监控平台构成。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负责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对基层单位GPS管理使用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基层单位GPS数据生成、设备技术情况进行协调和服务;对基层单位GPS监控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处罚进行严格督促。

第二条 各基层单位是GPS监控系统的主体责任单位,本单位主要领导是GPS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GPS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具体管理责任人,GPS专职管理员是平台监控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接受单位GPS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是GPS终端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条

GPS监控系统主要对营运车辆的行驶速度、运行轨迹、超时驾驶、在线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安全重要事项及时发布信息,予以安全提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预警,并提请安全部门负责人予以及时严格处理,达到减少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行车的目的。

第四条

GPS监控系统实行分级限速,设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超过100公里/小时;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80公里/小时;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70公里/小时。总的原则是,设定限速值不得高于道路实际设定限速值,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实施分级限速。

第五条

按照“技术规范、标准统一、数据准确、及时处置”的原则,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有义务对集团公司GPS监控系统提出优化意见,以促进系统功能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第二章

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是全集团GPS车载监控系统指挥、监控、协调、数据采集管理中心,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系统功能要求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集团公司各单位GPS监控系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白班和夜班对全集团运行车辆实行总体监控,对各单位GPS监控平台工作实行监督监管,其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另派专人值守,确保监督监管工作不出现漏洞和死角。

第八条

负责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安全和维护工作;并根据气候变化、道路情况,向各单位GPS监控平台和驾驶人员发送信息提示,做好安全预警工作;督促各单位对监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和处罚。

第九条

负责指导、督促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的车载终端的安装、升级、维护、使用和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协调和服务;对基层单位GPS监管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掌握和了解基层单位GPS监管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督促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搞好信息资料备份及建档工作。

第十条 负责对GPS监管情况实行报告制度。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每月将对基层单位GPS监管执行情况、预警信息发布及内容、各项设定的监控指标、违法行为处罚的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报送集团公司安全处;对工作严重失职、违法行为突出、考评结果为末位的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整改意见。

第三章

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GPS监控系统是全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所在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营运车辆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必须配齐GPS专职监管人员,并定岗、定人、定职、定责,GPS监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GPS监控系统各项操作功能,熟悉本单位车辆运行线路,运行时间,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发班情况以及驾驶员基本信息资料,确保本单位监控平台正常有效运转,认真负责的搞好所在单位GPS监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坚持每天GPS点名制度,根据本单位车辆运行情况,确保有车运行必须有监控,确保全覆盖、全过程监管,要加强星期天、节假日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控死角和盲点。

第十四条 负责对本单位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根据安全工作要求,及时向运行车辆发送预警信息,坚持每日的安全信息发送,要求每日第一班车发车时发送天气道路警示信息;对违法超速、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和非技术原因长时间断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督、警示,并按规定提请安全部门负责人一道给予及时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在3—7天内进行处理(对超长线路车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严禁打包处理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必须认真做好GPS监控系统和终端设备的安装、升级、维护和相关费用(包括GPS安装费、服务费、维修费用)的收取工作,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六条 必须接受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根据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的要求,搞好本职工作,完成集团公司监控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坚持每月向集团公司上报本单位GPS监控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的工作开展情况、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各项监控的指标情况和违法人员的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对驾驶员GPS终端设备使用和维护指导,严格监督车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对人为破坏或者故意屏蔽等逃避GPS监督管理的行为,要采取强硬措施予以严格处罚,确保GPS的监控到位。

第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GPS监控人员应认真做好监控日志,将相关数据资料记录到对应的台帐当中,并建立健全GPS监控平台信息收发、处理、建档、联系和报告等,规范操作流程,每月25日—28日,将所有报表报送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

第四章

驾驶员GPS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驾驶员是GPS终端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必须加强GPS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车载终端设备完好,严禁私自拆装、故意遮挡屏蔽、断电,故意破坏等其他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

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GPS车载终端设备的检查工作,如发现GPS终端设备出现故障、设备丢失情况,应迅速报告单位监控平台,待修复或通过备件安装完好后,方可继续运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行驶,严禁超速、超时、超载、越线、窜线行驶及疲劳驾驶,并注意接收集团公司GPS监督中心和本单位GPS监控平台发送的短信指令、语音提示、安全警示,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车不得超过8小时。对连续驾车达到4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

第五章

GPS监控考核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GPS监控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负责,对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和各单位GPS监控平台,按照考核的内容和指标实行100分制考核实行每月考核。主要考核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和各单位GPS监控平台,各监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各项工作、各项指标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控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指标是:

1、单位GPS车辆安装率100%;

2、单位GPS车辆上线率98%;

3、单位GPS定位率98%;

4、单位GPS超时运行率0;

5、单位GPS监控违法违章处罚率100%;

6、单位GPS车辆超速率0;

7、单位GPS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为0:

8、单位GPS监控失管、失控率0;

第二十六条

考核的主要办法为:

1、履职情况考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内容,分值为10分,考核中发现有一项工作没有达到要求的,该项为0分。

2、监管工作指标考核:

(1)、GPS车辆安装率,分值为5 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GPS上线率,分值为10分,达不到98%,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5分;

(3)、GPS定位率,分值20分,定位率达不到98%,每下降个百分点扣10分。

(4)、GPS车辆超时运行,分值为5分,发生一次超时运行行为,该项为0分。

(5)、GPS车辆超速率,分值为10分,(按照渝交委安[2011]4号文第二十条第一款“运输企业月累计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4次进行处罚”的规定,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4次作为计算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6)、GPS违章违法处罚率,分值40分,下降一个百分点扣5,扣完为止。

(7)、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分值5分,发现一次,扣5分。

(8)、GPS失管、失控,无加分值,在整个GPS指标考核总得分中扣分,每发现一次失管、失控扣5分。

3、考核评比:以月度、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评比。凡每月考核得分为90-100分的等级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4、月度考核得分情况与集团公司安全目标管理月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

第六章:奖励及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GPS监控出现的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亲自负责,并坚持必须在3—7天时间内处罚完结,超长班线在回单位后的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罚,确保处罚率达到100%。

第二十八条 GPS监控考核评比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负责,凡经考核考评获得半年和全年优秀等级的单位,将对其单位GPS监管人员、安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月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每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集团公司进行通报。责令不合格的末位单位在集团公司安全例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挂牌整改,待下一个考核期考核合格后方可摘牌。

2、对一年内两次考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安全科长处罚金200元;对一年内三次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安全科长处罚金600元,分管领导处罚金1000元,主管领导罚金2000元。

3、对一年内两次考评为不合格的末位单位,给予安全科长处罚金1000元,给予分管领导处罚金2000元;对一年内三次评为不合格的末位单位,安全科长给予警告并处罚金2000元,分管领导严重警告并处罚金3000元,主管领导诫勉谈话并处罚金5000元,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对GPS管理人员不尽职尽责者,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GPS超速处罚率必须达到100%,超速处警率达到100%,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处罚的单位,将追究其分管领导、安全科长、GPS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2、对GPS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失管情况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金200元。

3、对车辆GPS监控超速行为,因未及时发送安全警示制止或监控不力等原因,造成GPS监管失控而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给予GPS监管员处罚金500元,给予安全科长处罚金1000元;发生一次死亡1-2人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科长降职;分管领导处罚金5000元,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科长免职,分管安全领导免职,主要领导降职。第三十一条 对营运车驾驶员违反GPS相关规定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对营运车驾驶员故意遮挡、掩盖、断电使GPS终端失效,导致信息无法传递经调查核实的,第一次处罚金2000元,下车学习5天;第二次立即清理出驾驶队伍、纳入黑名单。

2、对营运车驾驶员超速行驶未造成后果的处罚:(1)、时速超过道路限速10公里/每小时以内(不含10公里/小时)的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50元/次罚款处罚。

(2)、时速超过道路限速限速10至20公里/小时以内(不含20公里/小时)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100元/次罚款处罚。

(3)、时速超过规定最高限速20公里/小时至30公里/小时以内(不含30公里/小时)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500元/次罚款处罚,并下车学习,经考试合格后重新确定上车。

(4)、对累计超速行驶,累计计算罚款。在每个月运行中,累计超速行驶达到5次以上,给予驾驶员特殊教育;对累计超速行为达到10次以上的,追加罚款500-1000元,下车学习3-7天;对累计超速超过30次的,直接清退,纳入驾驶员黑名单。

3、对驾驶员超时疲劳驾驶未造成后果的处罚:(1)、驾驶员超时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200元/次罚款处罚。

(2)、一周内疲劳驾驶两次以上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500元罚款处罚。

(3)屡教不改者直接清退,纳入驾驶员黑名单

4、对驾驶员驾驶车辆超载未造成后果的处罚:(1)、驾驶员驾驶车辆超载20%以下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200元/次罚款处罚。

(2)、车辆超载20%以上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500元/次罚款处罚,并停运学习3—7天的处理。

5、对于营运车驾驶员擅自改变运营线路未造成后果,经查实的给予驾驶员500元/次罚款处罚,并追究经营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监管责任;2次以上停运整顿。

6、对驾驶员拒绝或不配合GPS工作人员检查及维修硬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500元/次罚款处罚,并停运修复,待修复后方可参与营运。

7、对不听从GPS监控管理人员警告、指令、拒绝纠正其违法行为的营运车驾驶员,第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200元罚款处罚,第二次给予驾驶员处罚500元,并下车学习3-7天。

8、以上各处罚条款视其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可并处车辆停班、清退驾驶员直至驾驶员进入黑名单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

车载GPS监督管理制度

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车载GPS监管系统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监管作用,严格控制和打击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跨线经营......

车载GPS系统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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