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渣土处置协会章程_南京渣土处置方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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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京市渣土处置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及所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土石方工程和渣土弃置场地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方针指导下,加强渣土行业管理,协调和指导渣土运输行业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提高渣土运输企业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渣土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京市白下区公园路42号体育大厦24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渣土处置行业自律,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

(二)积极配合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协调、指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场地建设及运作等行业管理工作。加强与兄弟省市渣土运输行业和有关单位的联系;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和技术咨询,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水平;

(五)广泛进行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专业性简报;

(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渣土运输企业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引导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及有关部门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情报、信息、资料和科研成果;

(七)接受表彰和奖励;

(八)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常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协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07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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