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墓申办情况概述_经营性公墓请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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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民政部

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林业局等

建立条件:

1、经营性公墓应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民政部门兴建有困难的,可与其他地区或外联单位联办);

2、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所需材料:

①申请书

②可行性报告

③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④其它有关必要材料

(如;建立公墓的联办、合作协议或合同;申办单位的验资报告;项目规划图纸;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

公墓建立流程:

1、向民政部门申报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税费:

1、营业税,税率5%

2、印花税,税率1%

3、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附加税费

(也会因为各地方政策有所差异)

参考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概述:公墓建立手续虽只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获得批文和办理营业执照,但是作为

建设,在建设的筹备及建设过程中,需要获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及伐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甚至还需要获得环保部门及文物部门的相关审核及证明。

各地方政府以《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标准,可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规定。

销售公墓所需资质:

1、省民政厅批准建立公墓的批文和颁发的社会公共墓地许可证书;

2、县级以上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公共墓地建设用地批复或国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3、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墓规划建设文书;

4、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墓(塔位)、穴位(格位、陵牌位)收费价格文件;

5、事业单位法人或工商部门登记证书;

6、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带防伪标志的骨灰安放证书和火化证书

自有统计数据以来(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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