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鸡”蚊番案_雄鸡雄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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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鸡蚊番案

雄鸡”蚊番案

〔案情〕

“雄鸡”牌蚊香是我国福建的名牌产品,很早就已由福建土特产进出口公司远销非洲和南美洲一些国家。而其中尼日利亚的销 量是最大的,当地'一外商见有利可图,便利用我方对商标注册工作 的疏忽,在1967年在当地抢先注册,并以此为要挟,要求我方同意 由他独家经销“雄鸡”牌蚊香,在遭到我方拒绝时,该外商即向当地 法院提出指控,指控我方侵犯其“雄鸡”牌蚊香的注册商标专用杈,索赔6000G0美元。

〔处理〕

本案发生后,我方开始比较紧张,后来在各方面的努力下,在 我国驻该国商务参赞处和当地友好代理商的帮助下,了解到了该国商标注册实行使用在先原则,即确认只有商标首先使用人才有 权注册该商标而取得专用权,因此,我方各方搜集证据,对外商的 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要求有关当局予以撤销。经过长达3年多的艰 苦努力,该案以我方胜诉而告终。〔评析〕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商标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在国际竞争的舞台上,商标一直作为一项有利的武器被商品生产经营者加以运 用,由于其作用十分明显,其价值也是十分巨大的。随着对外贸易 的发展,我国的涉外商标纠纷也不断增加,既有我国国内企业仿冒国外名牌产品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更多的则是我国的 一些名牌在国外被侵犯,有的被外商抢先注册,以致自己的商标权 无法在当地取得法律保护,外商往往通过抢先注册的手段以达到 垄断市场,取而代之,索取高价,索取巨额佣金等目的,因此,重视涉外商标工作已刻不容缓,一方面应不断熟识外国的商标法制,加 强管理和注册工作,以便使我国的商标在国外取得有效保护I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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