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复习 监督法_司法考试如何复习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司法考试复习 监督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司法考试如何复习”。

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规定了“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一决议决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重点规范了以下一些新的内容: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也就是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4.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两高”司法解释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

第一,司法解释符合法律规定,则正常施行;

第二,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制定机关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在上述前提下,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监督法》对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的规定突出的表现,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主体具有广泛性。

依照《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除了上述四类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还有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就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3、明确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具体程序。有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问题,《监督法》参照了《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的处理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法律规定的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这样的规定就会有一个缓冲的时间,可以避免在有关的事实还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匆忙草率地做出决定。这也体现了对人的处理要慎重的原则。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监督法》还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等问题做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规定。

《司法考试复习 监督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司法考试复习 监督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司法考试如何复习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如何复习 司法考试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