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推荐)_成品油市场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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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2-25 作者:藁城市商务局

石家庄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省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依法维护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适应我国履行相关入世承诺的新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省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行政许可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附件一);

2、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 3、4000立方米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全资或控股油库,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4、按照国家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上述材料齐全后,由省商务厅负责核准,报商务部审批。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行政许可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具备接卸成品油运输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以及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84)的设计图纸;

4、《河北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表》(附件二)。

上述材料齐全后,市油管办负责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核准后,报省商务厅批准。

(二)申请领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消防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环保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河北省商务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油管办核准后,填写《河北省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件三),连同验收材料报省商务厅批准,省商务厅综合验收合格后,发放《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的营业手续。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

(一)申请设立加油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4、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出具文字证明材料);

5、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6、《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附件四);

7、县(市)区油管办同意建站的申请报告(注明规划号);

市油管办依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考察,核准后,报省商务厅批准。

(二)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4、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市商务局油管办组织验收合格后,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件五),报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营业手续。

(三)申请设立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3、县(市)区油管办同意建站的申请报告。

市油管办核准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核发加盖“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专用章”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申请设立加气站需提交下列材料:

1、在加油站规划点内建加气站的,按新建加油站程序申报;

2、在规划点之外确需单独新建加气站的或在现加油站增建加气站的,需持市规划、消防、安全部门的同意书,由市油管办到省商务厅备案登记,领取经营批准证书。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改、扩、迁建申请与办理

成品油零售企业原址改、扩、迁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件七);

2、企业的申请报告;

3、该站平面位置示意图;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5、县(市)、区油管办同意改、扩、迁建的申请报告。

市油管办组织实地考察核准后,报省商务厅批准。

企业改、扩、迁建完工后,向市油管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油管办验收合格后,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提交企业,方可营业。

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与新建加油站、点等同办理。迁往地点符合规划要求的优先办理。

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八);

2、原证(正副本);

3、省商务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市油管办核实,经省商务厅核准,报商务部批准;仓储企业经市油管办核准,报省商务厅批准;零售企业由县(市)、区油管办核实,经市油管办核准,报省商务厅批准。

(二)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补发证书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在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

3、刊登费用发票原件;

4、县(市)、区油管办核实证明。

市油管办核准后,报省商务厅补发证书。

以上所有申请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均需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六、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县(市)、区油管办收到成品油经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油管办。

(二)市商务局油管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实地考察,报主管局长批示,根据主管局长的批示意见,在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顺延10个工作日)内报省商务厅批准或退回申报单位。

(三)省商务厅批复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油管负责通知县(市)、区油管办,送达申请人。

(四)省商务厅批复同意立项的成品油经营项目,从批复时间算起,仓储经营项目8个月,零售经营项目4个月,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的,将予以注销,并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公布,注销后其他企业仍可按程序申报。

(五)为保证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市商务局油管办每月的8—9日和23—24日各两个工作日集中办理各县(市)、区上报的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领取新证等事宜,遇休息日顺延,无特殊情况其他工作日不再办理。

七、监督管理

1、各县(市)、区油管办都要建立成品油经营单位档案,以便于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站上查阅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变更、撤销、注销等各种资料。

2、成品油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同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执法建议,依法制止,并予以行政处罚。

4、强化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成品油经营单位违反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经营单位,属于批发经营的由省商务厅上报商务部撤销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属于仓储、零售的,由省商务厅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

5、成品油经营单位决定歇业半年以上的,应于开始歇业前1个月内填写《成品油经营歇业、注销登记表》(附件八)。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户、仓储企业要求歇业的,报省商务厅登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报市油管办登记。

6、经营单位终止经营应于终止经营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油管办提交《成品油经营歇业、注销登记表》(附件八),上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企业申请注销零售经营,由县(市)、区油管办受理,经市油管办核准,报省商务厅办理注销。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注销,由市油管办受理,报省商务厅。

7、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填写《河北省成品油年度经营情况表》(附件九),并提交市油管办。省商务厅负责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经营单位的情况进行核查;市油管办负责对零售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相对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核查不合格处理,应限期整改。限期内不能整改的,商务厅收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1)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2)发生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行为之一的;

(3)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

(4)无故不按期提交核查材料的。

零售企业不定期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市油管办填写的《河北省成品油年度经营情况表》(附件九)及汇总情况于2月10日前通过“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各类企业的核查和处理情况以文件形式通报全省;并在成品油市场管理网上公布。

本实施细则由市油管办负责解释,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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