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忘去止血带老人截肢后死亡_静脉输液绑止血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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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忘去止血带老人截肢后死亡
发布时间:2010-03-23 来源:
一、案情经过
病员,女,76岁。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钟头后,由于病人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随后甲要去给自己的孩子喂奶,交护理员乙继续完成医嘱。乙先静脉推注药液,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在输液过程中,病人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乙认为疼痛是由于四环素刺激静脉所致,并且解释说:“因为病情的原因,静脉点滴的速度不宜过快”。经过6个小时,输完了500毫升液体,由护士丙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静脉穿刺9个半小时后,因病员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解下来并报告护理员乙,乙查看后嘱继续热敷,但并未报告医生。
止血带松解后4个小时,护理员乙发现病人右前臂掌侧有2Х2厘米水泡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的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又过了6个小时,右前臂高度肿胀,水泡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理员乙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院长组织会诊决定转上级医院,因未联系到救护车暂行对症处理。两天后,病人右前臂远端2/3已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待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但因病人年老体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术后一周死亡。
二、鉴定结论
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三、处理结果
当地卫生局作出处理:(1)护士甲给予行政降职处分;(2)护理员乙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4)将本次事故通报本地区各县医院;(5)免去病人全部住院费,并给家属一次性补偿5000元。
四、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以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主要原因的医疗责任事故。案中的护士甲严重违反静脉输液技术操作规程,在完成静脉穿刺之后,未能及时松解止血带,是造成病人肢体坏死及全身中毒感染致死的主要原因。同时,护士甲对本该由自己完成的输液任务交给并无输液知识和经验的护理员乙去完成,也是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所以护士甲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护士员乙由于技术水平和医学知识有限,对于病人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的“手臂疼、滴速慢”等现象不能正确理解,未能想到其不正常的疼痛和滴速慢是因血液回流障碍所致,因而也就没有想到去查看一下右上肢有无受压迫之处,致使止血带在穿刺后9个半小时才被发现。另外,护理员乙发现止血带忘解时间已长达9个半小时,且已出现水泡时,仍未对此事引起注意,未向医生报告此事,使病人又延误10个小时。所以护理员乙也应对此案负责。本院院长在事故发生20小时后,组织会诊并决定转院是正确的,但在救护车联系不到的情况下,未能积极联系其他车辆迅速转院或请上级医院派人前来会诊,共同研究应急抢救措施,而是消极地对症处理,使病人又延误治疗两天,所以该院院长也对本案负有责任。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5月12日正式施行,其中:第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狭义的护理规范包括“三查八对”,它是指导具体操作的行动指南,凡是违反了,必定要出事故。在判断是否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标准。
五、教训警示
护理工作一旦发生失误,不论问题大小、轻重要立即报告医生护士长或在场护士,不隐瞒情节,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把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护理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因为护理工作面对着“人”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护理差错事故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疾苦和生命安危,是影响医疗质量的重要因素,一旦出现事故,差错造成的损失将是无法换回和弥补的,造成病人伤残或死亡,给病人及家属都造成了很大的痛苦,自己不仅受到处分也受到良心的谴责,终生感到遗憾和内疚。
本案这四个连环错误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病员,女,76岁。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钟头后,由于病人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随后甲要去给自己的孩子喂奶,交护理员乙继续完成医嘱。乙先静脉推注药液,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在输液过程中,病人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乙认为疼痛是由于四环素刺激静脉所致,并且解释说:“因为病情的原因,静脉点滴的速度不宜过快”。经过6个小时,输完了500毫升液体,由护士丙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静脉穿刺9个半小时后,因病员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解下来并报告护理员乙,乙查看后嘱继续热敷,但并未报告医生。
止血带松解后4个小时,护理员乙发现病人右前臂掌侧有2*2厘米水泡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的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又过了6个小时,右前臂高度肿胀,水泡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理员乙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院长组织会诊决定转上级医院,因未联系到救护车暂行对症处理。两天后,病人右前臂远端2/3已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待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病人年老体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术后一周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处理:(1)护士甲给予行政降职处分;(2)护理员乙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4)将本次事故通报本地区各县医院;(5)免去病人全部住院费,并给家属一次性补偿5000元。
医学法学评析:本案是一起以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主要原因的医疗责任事故。案中的护士甲严重违反静脉输液技术操作规程,在完成静脉穿刺之后,未能及时松解止血带,是造成病人肢体坏死及全身中毒感染致死的主要原因。同时,护士甲对本该由自己完成的输液任务交给并无输液知识和经验的护理员乙去完成,也是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所以护士甲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护士员乙由于技术水平和医学知识有限,对于病人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的“手臂疼、滴速慢”等现象不能正确理解,未能想到其不正常的疼痛和滴速慢是因血液回流障碍所致,因而也就没有想到去查看一下右上肢有无受压迫之处,致使止血带在穿刺后9个半小时才被发现。另外,护理员乙发现止血带忘解时间已长达9个半小时,且已出现水泡时,仍未对此事引起注意,未向医生报告此事,使病人又延误10个小时。所以护理员乙也应对此案负责。本院院长在事故发生20小时后,组织会诊并决定转院是正确的,但在救护车联系不到的情况下,未能积极联系其他车辆迅速转院或请上级医院派人前来会诊,共同研究应急抢救措施,而是消极地对症处理,使病人又延误治疗两天,所以该院院长也对本案负有责任。
关于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制定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它们是指导具体操作的,凡是违反了,必定要出事故。在判断是否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标准。
车祸受伤当作醉酒治疗 医院误诊赔偿
一、案情经过
2003年11月12日晚,两原告之子因车祸昏迷被送入被告医院救治,尚未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师在医院单独救治患者,接诊医生见患者口吐胃内容物,有浓厚酒味,体表无外伤,误认为醉酒患者,进行了洗胃处理。十多分钟后,因患者双侧瞳孔较前扩大,医生于是停止洗胃。经脑外科医生会诊检查,确诊为颅脑损伤,并建议立即开颅手术。两原告得知后,将患者转院治疗,当月15日患者死亡。
二、鉴定结果
该案经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患者之死是严重颅脑损伤所致,医院洗胃处理措施欠妥,但不是致死原因,接诊医生当时尚未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疏于考虑忽视了脑外伤情况,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过错明显,尽管本案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被告仍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原告部分损失,赔偿原告王某、吴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12万余元的判决。
四、案件点评
《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那么怎样才算取得执业医生资格呢?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是已经取得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因此,医疗行业从业人员,既要注意本人是否有医师执业证,还要注意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本案是一个未经医师注册的人,履行医院医生职务职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明显,是把被告作为法人对待的,没有追究个人的行为,如果该执行医疗行为的人是在医疗机构外的行为,将会依法追究非法行医罪的法律责任。
五 教训警示
(一)按照我国法律,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而现在一些医院,对于刚毕业、进修、实习的医务人员,没有严格的进行管理和监督,又加之医学的实践性很强,这些没有资格的人平时就在临床中参与工作,一旦出现问题追究责任的时候,才恍然大悟。
(二)加强对医务人员资质的管理,严格对上岗人员把关,无论在平时工作,或者医疗任务繁重或者应急状态下,没有资质的人员绝对不能上岗,不能单独进行医疗处理,包括会诊和医疗操作等一切医疗行为。
(三)非法行医罪,没有取得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在医疗机构外进行医疗活动行为的,一旦发生医疗损害和不良后果,就极易被追究非法行医罪,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当事人都可提起追究该罪。该案当事医生如果不是履行医院职务,在医疗机构外的行为,毫无疑问将被追究非法行医罪。
注射卡介苗后婴儿死亡原因成谜
都昌县狮山乡卫生院一男婴在注射完卡介疫苗后不久出现全身抽搐、打针处淤紫等症状,后经九江市妇幼保健院全力抢救无效于4月27日被宣布死亡。狮山乡卫生院负责人刘院长表示:同时注射卡介疫苗的另外4名婴儿均平安无事。由于男婴家属方不让进行尸检,事故原因难以鉴定。
事发:注射卡介疫苗10分钟后男婴全身抽搐
记者了解到,夭折男婴名叫曹远平,今年3月14日出生。4月25日上午9时许,曹家人带着曹远平来至狮山乡卫生院注射预防结核病的卡介疫苗。曹远平家属告诉记者:“注射疫苗几分钟后,曹远平打针处忽然发现淤紫症状。当时把我们吓坏了,赶紧让刘院长进行检查,但刘院长表示„情况正常没有问题‟。”
“大约10分钟后,我们发现孩子情况越来越糟,全身开始抽搐,我们让刘院长赶紧想办法。然而,狮山乡卫生院并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及对策,只是叫我们赶紧自行找车将小孩送往县医院检查,也没有派医生、护士陪同到县城。”曹远平家属愤怒地说道。
据了解,不久后曹远平家属自己找车把孩子送至县城医院抢救,县妇幼保健医院让曹远平家属立即将孩子转入九江市妇幼保健院抢救。后经九江市妇幼保健院全力抢救无效,曹远平于4月27日4时30分被宣布死亡。
家属认为:曹远平的死亡主要由狮山乡卫生院注射疫苗失误导致。孩子出现症状后,院方并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也没有做到医生的职责,导致小孩救治时间被耽误,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调查:疫苗产于上海,未发现有其他病例报告
针对曹远平家属的投诉,日前记者来到都昌县狮山乡卫生院了解情况。院方负责人刘院长告诉记者:“婴儿一出生就可以注射卡介疫苗,由于曹远平出生后体重不足5斤,所以我建议家长等孩子体重足5斤后再来注射。”
4月25日上午,曹远平家长带着40天大、6斤重的孩子来打疫苗。刘院长告诉记者:注射约10分钟后发现孩子出现两眼发直、无神的现象,但这种情况时有时无。大约20分钟后,我觉得孩子情况不太好,就叫家属赶紧送小孩去县里医院。”
刘院长表示,当时打针的护士名叫曹圆香,从业3年,有护士证。注射前护士给孩子做过检查,并无发热、腹泻等症状(即孩子当时的情况可以打疫苗)。记者随后查验了当时的记录,婴儿曹远平接种卡介苗剂量为0.1毫升,“接种卡介苗后,右上部位发紫,要求观察同时叫他到上级医院检查”。
对于曹远平家属投诉的情况,刘院长表示:“由于卫生院没有车子,事发当日又是周末,院方人手不够,所以便叫曹远平家属自己找车过去”。院方同时表示,当时还有另外4位婴儿注射了同一批次的卡介疫苗,目前均平安无事。随后,记者查验了该卫生院的疫苗进货记录,发现该批号卡介苗生产厂家为上海,批号为2008040202,有效期为2010年4月3日。
蹊跷:婴儿死亡原因成谜
对于男婴死亡原因,刘院长说道:“由于曹远平家属方不同意进行尸检,死亡的真正原因难以鉴定,是谁的责任也不好说”。事后,都昌县卫生局介入协调此事,按医疗纠纷处理补偿了曹远平家属3.1万元钱。
事后,记者从相关专家了解到,注射卡介苗也有许多禁忌症,比如结核病、急性传染病、肾炎、心脏病、免疫缺陷症、湿疹或皮肤病患者不宜;急性疾病、烧伤患者、疾病恢复期、近期接种天花疫苗、泌尿道感染患者不宜;由感染性疾病导致的发热或未知病因的发热不得使用卡介苗等等。
护理告知义务
告知本次护理是否由见实习人员在执业护士指导下操作。
针对性告知病人如何正确使用药物和药物不良反应。
告知患者正确使用呼叫设备,发生消防事件后的逃生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