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_人大代表精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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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
作者 : 丁怀强 张宝龙发布日期:2009-04-2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随着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下的代表履行职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人民群众关于强化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职责作用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能否实现专职化值得商榷。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已经明确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职责和作用已经构成了各级人大的主体和工作基础。但在实践中,代表表现如何,我们有目共睹,且不说“会议代表”、“挂名代表”、“领导代表”、“哑巴代表”等称谓是否准确,而代表在履行职责中实绩突出的并不多见却是不争的事实,分析代表在政治生活中作用发挥不够的主要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和地域、职业的制约,影响了代表职能作用的发挥。代表法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仅靠兼职责者的觉悟来兼而行之,就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主观上代表工作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如闭会期间代表如何行使权利代表法不明确,仅靠各级人大在工作实践中的不断探索,随意性很强。客观上广大代表分布地域和从事职业广泛,决定了代表履行职责的局限性,使得各级人大很难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广大代表更难于拿出更多的精力执行代表职务。
二是兼职代表履职环境不够理想,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兼职代表,在反映本选区选民意愿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避重就轻,更不会把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披露曝光,给自己惹上麻烦,从而使选民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甚至错位。
三是代表素质较低,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些代表文化水平低,参政议政能力差,代表观念、责任观念、法律观念不强,误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只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没有什么硬性任务,用不着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经常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缺少主动行使权利的激情,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不闻不问,觉得自己问了说了也没用,老好人思想严重,在工作中只愿当观众,不想当“演员”,更有甚者,把法律赋予代表的优越条件和权利当作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为自己事业“锦上添花”,对代表职责和作用的认识没有真正提高到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
综上所述,相对于人大制度建立的初衷和宪法,法律的要求而言,我们有必要在人大代表专职化上做出探索,笔者拙见,代表专职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代表实行专职化后,代表看到了自己肩负的神圣使命,要完成好这一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就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为重,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专业知识,深刻理解领会党关于人大建设的政策理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压力感,以此来推动人大工作的开展。二是有利于代表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执行代表职务上来。代表实行专职化后,代表从原来的工作岗位上解脱出来,不再受到兼职时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困扰,可以尽心尽责地干好代表本职工作。三是有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民主化程度。一方面代表能够增强自警、自律意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和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代表执行职务时避免了过多考虑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等不良因素的影响,自觉地克服了看领导和周围群众眼色履职的麻烦,可以专心致志地参政议政,更好地维护选民利益。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议会议员专职化的做法和经验,在代表专职化工作上,要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代表专职化应从法律角度把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职务进行规范,要明确专职代表的产生办法和所占比例,确定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性质、地位,使代表专职名副其实。
其次,引入竞选机制。要加大代表选举的公开化、民主化和透明化程度,改进代表选举的程序和方式,制定严格的专职代表选举标准,把住专职代表源头关和入口关,通过采取介绍候选人实际情况及施政纲领、候选人参加公开演讲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代表,认识代表,真正把有经验、有文化、有能力、有热情、懂业务、懂法律并忠实于人民利益的人选到专职人大代表岗位上来。
第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要规范专职代表的履职行为,提高专职代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增强其依法执行职务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完善代表定期述职和接受选民评议等制度,使专职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和各级人大常委会指导,同时,要积极探索对专职人大代表的奖惩机制,对于人大代表违反职责的要追究其在人大内部的行政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置专职代表工作于一个有压力、有动力的环境之下。
第四,给予专职代表经济待遇。专职代表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和政治职务,就要从其实际情况和地位作用出发,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一个坚实的经济后盾,要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待遇,给予专职代表一定的经济补贴、逐步实现由适当补贴到很高补贴的发展过程。(作者单位:河北省玉田县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专职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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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使命神圣,责任重大。
目前我国有五级代表制,各级人大代表约300万人,绝大部分代表是兼职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脱
离代表的本职工作。执行代表职务从属于代表的本职工作,人大代表工作属“第二职业“。兼职的人大代表
做专职的人大工作,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的行使。
一、兼职代表制度下人大代表职务的特点和不足
1、兼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的职务是虚职,影响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它表明人大代表从事代表工作不脱离自己的本职工作,实质上实行兼职代表制。
人大代表的工作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参加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
和调研活动。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没有报酬。它的工作是义务性的。人大代表这一职务不能列入公职,也没有行政级别,人大代表的任期更不能计入工龄。
2、人大代表工作缺乏与经济利益相挂钩,代表履职缺乏物质基础保障。《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政治权利保障规定较为明确,却没有规定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经济利益。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有两项权利保障。一是言论免责权,二是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至于经济上的利益,除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根据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外,《代表法》没有规定给人大代表履职给予报酬,实际上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是义务劳动。履职的情况取决于代表个人的政治觉悟和自身素质,具有完成组织上交付的一项政治任务色彩,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没有经济利益,缺乏与经济利益挂钩,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保证人大代表从事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兼职代表制下无法保证人大代表有足够时间、精力投入到代表工作中去。代表工作是人大代表的“第二职业”,从属于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地位已经比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差一等,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人大代表还兼任其它社会职务,有些人大代表身兼数职,其从事代表工作的时间、精力相当有限。很多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很少,质量不高,发言内容一般都是大路货,讲不到事情的点子上,与人大代表兼职过多,无暇顾及人大工作有关。
4、人大代表兼职制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不相符合。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多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是需要进行认真讨论,集体研究后作出的决策,客观上要求人大代表专业化、专职化。它需要在广泛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排斥业余人员或兼职人员的参加。人大代表不仅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提高人大工作水平,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从事人大代表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更好地代表选民的意愿,行使国家权力。它需要人大代表具有政治、法律、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改进方式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指给人大代表这一职务设置门槛,提高人大代表任职标准和要求,使人大代表职务由“虚职”向“实职”转变。当选为人大代表后,代表工作应成为人大代表的主要工作,是人大代表的主业,人大代表应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代表工作中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崇高性客观上要求人大代表自觉调整角色意识,把人大代表的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另外,法律也应该尽早明确人大代表职务的性质,把人大代表这一职务当作公职对待。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当选下一届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具体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加以改进。
1、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报酬制。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不脱离代表的本职工作,其拿的报酬是从事本职工作的报酬,没有从事人大代表工作的报酬。兼职代表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发展初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要求日益强烈,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缺乏与经济利益挂钩,越来越不适应实际情况。人大代表专职化减少了代表的数量,提高了代表的质量,能够为人大代表履职报酬制的建立创造条件。人大代表的履职报酬制将使人大代表的职务由“虚”到“实”,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将实实在在地影响到代表的个人利益,有助于改变有些代表将履行代表职务当作一项政治荣誉。
2、法律明确规定对担任人大代表职务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大代表的资格过于宽泛,笔
者认为宪法或者组织法也应对人大代表任职作出限制,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把好人大代表的入口关,从道德品行、政治素质、议政能力、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对人大代表的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以提高当选人大代表的自身素质。每位人大代表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职务,认真履行职责,不辱使命,不负重望。当选为人大代表后,不能再去担任其它社会职务。
3、明确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的时间。《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但是对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参加有组织的活动没有作出硬性规定,造成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随意性较大。目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较短,人大代表的大量工作需要在闭会期间完成,为保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在时间上作出量化的规定,能使人大代表处理好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因为在兼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需要所在单位的支持配合。明确了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时间,使人大代表处理好与本职工作的关系,获得代表所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有利于人大代表更好地开展工作。
4、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任何职务的执行都需要一定制度的监督,缺少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也是一样。为使选民或选举单位了解其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中做了些什么工作,工作成效如何,提高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很有必要。兼职代表制下由于履行代表职责是人大代表的“第二职业”,属于人大代表的副业,与人大代表的切身利益无太大的关系,而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解决这个前提条件,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的建立打下基础。
人大代表专职化明晰了人大代表的职责和权利,使人大代表的职责定位更加准确。它解决了为谁说话,为谁办事的问题,保证了人大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代表职责,进一步增加人大的监督实效。虽然人大代表专职化存在比较大的体制性制约,难度比较大,但是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的不断增强,人大代表的职务从兼职制向专职制转变将成为必然趋势,人大代表的劳动报酬也将逐渐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人大代表专职化将进一步激发起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人大代表作用的进一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