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采矿权办理要求_采矿权办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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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采矿权办理要求
一、名称:采矿权登记审批
二、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三、条件(应报资料各4份,附光盘):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
5、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纸)及评审备案表;
6、安全预评价(或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安全专篇)及评审备案表;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表;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10、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可选);
11、申请人办矿资质证明材料(资金、技术人员、主要开采设备情况)。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经初审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咨询电话:68108032
《新设采矿权办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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