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脉地产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的税收分析_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豪脉地产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的税收分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

新天地无偿使用豪脉地产资产的涉税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豪脉地产将资产无偿提供给新天地使用,从表面上看,豪脉地产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从而使得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就有权对豪脉地产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根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来确定豪脉地产的所得,进行核定。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豪脉地产)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新天地)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二、营业税涉税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第七条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税率为5%。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注释第(六)项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即“有偿纳税”,并对“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等个别情况规定要“视同有偿纳税”。故豪脉地产将资产无偿提供给新天地使用的行为,不构成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中均未规定,对于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营业额或者基于独立交易原则对营业额进行调整,因此,税务机关不能以《营业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为调整豪脉地产营业额的政策依据。

虽然营业税遵循无偿不应税原则,但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做出专门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从税法原理来说,《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比如说税收程序法中规定一系列的规则,有助于税务机关正确认定事项,准确适用法律,从而保证税收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对于存在隐性经济利益的关联企业,人为的将应该有偿约定为无偿、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会利用裁量权对其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综合评价,进行合理调整。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虽无权基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豪脉地产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给新天地的行为进行调整,但可以依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豪脉地产进行合理调整,因而豪脉地产将资产无偿提供给新天地使用的行为在营业税方面面临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豪脉地产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的税收分析.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豪脉地产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的税收分析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 使用权 税收 资产 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 使用权 税收 资产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