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_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权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试论我国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权利”。

试论我国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

1008016 侯佳敏

【摘要】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仍然存在缺失,这导致了律师无法充分发挥其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制约侦查权利滥用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并加强其司法保障。

【关键字】律师权利 刑事侦查阶段 侦查讯问在场权 调查取证权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 侦查程序作为独立的诉讼阶段与起诉、审判并列而存, 三起诉和审判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侦查的结果。可见, 侦查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对整个诉讼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关键的影响。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常常被适用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的限制,加之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或者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迫切地需要律师给予法律上的帮助。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还可以有效地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因而,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相应权利,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应有之义。

一、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现状

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相较于原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刑诉修正案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而根据修正案新增加的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及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以及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相较于未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细化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尤其是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方面,增加一些新的规定,如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更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尽管刑诉修正案对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有所完善,但是,考虑到侦查阶段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及律师在侦查阶段可起到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等重要作用,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一)法律没有赋予律师侦查讯问在场权。

在我国刑事侦查讯问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双方主体的地位极不平等。一方面,讯问权力的行使不断扩张,日趋呈现恣意性,违法讯问手段层出不穷。而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沦为刑事追诉的客体和工具,其享有的权利极其稀少,不仅自行辩护权被事实上剥夺,而且不能获得律师的帮助,不享有律师在场权。这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事被追诉人翻供现象频繁,冤假错案屡屡发生,刑事司法效率低下,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更无从谈起。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赋予律师侦查讯问在场权,无疑是一大缺失。

(二)对申诉和控告的方式和内容以及受理机关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控告,但是,申诉控告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 由哪个机关负贵处理? 在多长时间内予以处理?有权决定的机关在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后七日内不作出答复应如何处理? 这些问题在立法上没有涉及, 司法实践也没有给出解决方案。可见我国律师代理申诉、控告以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缺乏必要的保障。没有保障的权利相当于没有权利。

(三)会见权的实现困难重重。在司法实践中, 有的侦查机关任意为律师会见设置种种障碍, 以种种理由拒绝律师的合理要求;即便同意安排会见, 也不遵守规定时限。有的侦查机关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和人数:。这些都使得律师的会见权得不到切实保障。

(四)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

按我国法律之精神,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 理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 我国关于这方面权利的保障措施却一片空白。相反, 刑法第306 条规定的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对律师的人身权利保障极为不利。律师因涉嫌上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时有发生, 其中不少案案件属公安司法机关滥用刑法306 条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如误捕或出于职业报复而故意错捕)。因此, 辩护律师既难以保全自己, 更难蔽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尊重。这极大地挫伤了律师辩护的积极性, 使他们顾虑重重, 越来越多的律师把办理刑事案件视为畏途。

上述的这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的限制和不足,限制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不敢制约侦查权力的滥用。其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大受怀疑,许多人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律师的职能形同虚设。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完善

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果从来都是接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①律师在侦查阶段,尤其是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的权利受到限制,这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发挥主动积极的作用,也不能防止侦查阶段最易发生且首先应当防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律师在这一阶段的权利,并从以下方面设置权利救济机制:

(一)赋予律师侦查讯问在场权。

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师在场,侦查人员必须通知律师到场,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必须经在场律师签名,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防止笔录制作人歪曲、篡改犯罪嫌疑人所回答问题的原意。此外,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 缺乏程序意识的侦查人员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如采取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进行讯问。这时候, 律师应有权提出异议予以制止, 必要时还可提出控告。这 样就可迫使侦查机关将自己的行为里于法律约束之下, 减少嫌疑人人身权利被侵犯的机会。

(二)确保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交流权。

保证律师有权随时会见嫌疑人而不受不正当的干预, 交流时间充足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此外,应当赋予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享有录音、录像权和拍照权。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律师会见犯 ①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罪嫌疑人时可以录音、录像和拍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禁止律师在会见时录音、录像和拍照, 致使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些权利无法实现。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仅作笔录往往不能记录下全部谈话内容,不录音、录像和拍照, 则无法防止个别犯罪嫌疑人歪曲律师的会见记录, 日后若发生争讼律师有口难辩。没有录音、录像, 就无法把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或申诉的谈话内容、刑讯通供造成的致伤致残部位及伤情通过录音、录像固定下来, 作为代理控告、申诉的证据材料移送。因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法律应当允许律师在会见时享有录音、录像、拍照权。

(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权,无权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证据,而诉讼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如果把律师的调查取证推迟到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进行,这和侦查机关开始取证的时间就存在一个时间差,随着时问的推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证据有可能湮灭,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只允许侦查机关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不允许辩护方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证据,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被迫诉人蒙受不公正判决的情况。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可以使其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互相补充,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

(四)赋予律师履行职责不受司法追究权。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给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带来了无法回避的执业风险。自从刑法实施以来,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司法机关追诉(其中许多属于滥行追诉)案件时有发生, 给律师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由于害怕被追诉, 越来越多的律师放弃了承办刑事案件。为保证律师充分发挥其辩护作用,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赋予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司法追究权极为必要。

总之,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并保障其权利得以实现,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制约侦查权利的滥用, 促进程序正义。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2】魏在军.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完善.中国司法。2008(4)。【3】申君贵,伍光红.困境与出路——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考察与反思.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版。

【4】钟精明.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法制与社会,2008(4)。【5】万毅.侦查程序模式与律师权利配置.学术研究,2005(6)。

【6】张凯.中美两国侦查程序中律师权利之比较分析.滁州学院院报,2007(7)。

《试论我国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试论我国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权利 律师 试论 权利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权利 律师 试论 权利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