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解决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实施办法_代课教师养老保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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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解决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保险名称: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二.人员范围:在本市任教满一年以上清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三.身份认定:

1.用人学校初审、查阅资料、走访证人、核实书面证词。

2.初审公示。

3.确认公示。

4.县区教育局审批确认。

四.参保办法:各县区自行决定。

五.缴费标准:依本市职工1992年至2008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8%的费率,其中用人学校20%,1291元/年、107.59元/月,教师个人8%、516.40元/年、43.03元/月。均一次性交费。

六.据体问题处理:

1.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2.任教年限精确到月。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教龄)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次月退休;缴费年限(教龄)超过15年的,待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退休。

4.已参加农保的可自愿转改参加本保险。

5.原依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的(即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任教年限缴费后,养老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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