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_特种行业典当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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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
(二)、审批条件和程序
初审:
1、申请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2、设区市商务部门(经贸委、贸发局)要将涉及治安管理方面的有关申请材料转交设区市公安局进行初审。设区市公安局收到转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
3、设区市公安局初审时,应审验以下的材料:
(1)《设立典当行申报表》或《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表》(一式四份);
(2)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3)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4)申请人达到《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书。
特行证审批:
1、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和《典当行(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及复印件。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4)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6)技术防范部门出具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验收报告;
(7)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2、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程序: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受理并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验;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批情况书面报省公安厅备案。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对缓办或者迟办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