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_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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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出租汽车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深圳市出租客运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试行办法》、《深圳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适用本考核办法。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本公司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人员考核管理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在广东省未统一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之前,本区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市(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驶汽车2年以上;(二)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居住证,熟悉本区地域服务知识;(三)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职业禁忌症;(四)3年内无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五)通过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职业培训,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出,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服务)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从业(服务)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证件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证件遗失、毁损、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或者变更手续。
第八条 出租汽车从业(服务)资格证实行记分考核办法,记分分值按《深圳市金田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记分考核标准》执行。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
第九条 每次记分考核的统计周期为1年,已满1周年的记分分值不作为考核内容,但中间有报停的记分考核周期顺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获荣誉称号、优秀事迹经新闻媒体报道以及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加分。
同一优秀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重复报道的,按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素质加分的,每次评比活动自动加分,同时具备条件的按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有2种及以上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服务)资格,并要求其重新学习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一)一年内被有效投诉服务质量事件达3次及以上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三)将出租汽车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四)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上述
(一)项中一年内被有效投诉服务质量事件对应的扣分累计在20分以下的,重新学习3天;累计扣分达20分及以上,以及发生
(二)、(三)、(四)项行为的,重新学习5天。学习期间,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停运。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停运3天:
(一)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规违约事件的;
(二)一年内发生2次单独扣8分的违规违约事件的;
(三)发生1次单独扣12分的违规违约事件的。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停运5天:
(一)一年内累计扣分达20分或有3次单独扣分达8分的驾驶员,或者单车正副班驾驶员累计扣分达25分的;
(二)第一次停运后一年内累计扣分达10分的;
(三)一年内累计被新闻媒体曝光2次的。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停运10天:
(一)第一次停运后一年内累计扣分达20分,或第二次停运学习后一年内累计扣分再达10分的;
(二)一年内累计被新闻媒体曝光3次的。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业(服务)资格,5年内不得在本区再从事出租汽车行业;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停运15天:
(一)一年内有2次单独扣12分或4次单独扣8分的,或者有一次单独扣20分的;
(二)未取得从业(服务)资格证的人员擅自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2次或以上,或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并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
(三)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或自行聘请驾驶员,并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
(四)第二次停运学习后一年内累计扣分再达20分的;
(五)发生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违规违约事件的。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规违约事件应服从出租汽车企业依据本规定或双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及其补充文件所作出的停运安排;不服从停运安排的,出租汽车企业可向相关单位部门请求通过强制手段实施停运,相关单位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记分周期内无扣分记录的驾驶员可以授予 “标兵驾驶员”称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采取企业推荐、公众评议、主管部门审核等形式评选“标兵驾驶员”。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被评选为“标兵驾驶员”给予适当奖励。
“标兵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证设臵专门标识,与普通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证予以区分,增强荣誉感和便于市民识别。
第十八条 记分周期不足一年的驾驶员不得参与标兵驾驶员的评比。
第十九条 标兵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规定或有不符合条件行为的,累计一次并应扣分数不足8分的,批评教育并作记分记录;如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一次扣分8分以上(含8分),或累计两次扣分的,应取消荣誉称号。被取消荣誉称号的驾驶员,其从业(服务)资格证应更换成普通类别。
第三章 经营车辆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推荐、公众评议等形式,公司将其车辆评选为“标兵出租汽车”:
(一)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二)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合格,记分周期内车辆尾气排放无发生被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三)正副班驾驶员都是标兵驾驶员的出租汽车可以授予“标兵出租汽车”称号; “标兵出租汽车”应设臵专门标识,与普通出租汽车予以区分,增强荣誉感和便于市民识别。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其所驾驶出租汽车的荣誉称号应相应取消。
第二十二条 标兵出租汽车更换驾驶员后,车辆能否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由新任的正副班驾驶员的条件重新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