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_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基坑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2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开展对需要支护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工程环境条件勘察并进行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应包含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和边坡或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水文地质参数,提出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和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预测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等。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其中高度超过8m(含8m)的建筑边坡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勘察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边坡与基坑支护设计应由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设计文件应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凡设计中涉及刚性桩、格构梁、扶壁式挡墙、内支撑等,必须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
第十七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基坑周围工程环境、管线分布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调整设计方案。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总平面布臵、支护结构、土方开挖、施工降水、监测、环境和管线保护等内容。
第十八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在设计文件中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规定要求: 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属软土场地,基坑支护采用围护桩水平内支撑时,原则上每层地下室须设臵一道水平内支撑。基坑支护须利用主体结构的构件时应征得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的认可。应根据深基坑规模、支护结构类型、工程地质情况、水文地质资料和周围工程环境条件有针对性地提出边坡或深基坑所需的监测项目和报警限值,并应根据监测资料进行动态设计。基坑支护围护桩顶部(深层)水平位移设计计算限值: 一级基坑:20(40)㎜和0.2%(0.3%)的基坑深度的较小值。二级基坑:30(50)㎜和0.3%(0.4%)的基坑深度的较小值。围护桩顶部水平位移是指顶部第一道水平内支撑处围护桩的水平位移;围护桩深层水平位移是指除围护桩顶部水平位移外,围护桩其它部位的水平位移。采用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和它们的组合型式支护水平位移限值:
二级基坑:50㎜和0.6%的基坑深度的较小值。
6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包括支护、土方开挖顺序等。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及时停止施工,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发生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第二十七条 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论证意见、专项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针对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监理方案。
监理方案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和施工环节。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内容包括: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经审查的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已完成的支护结构检测合格,截水排水检查或者检测合格等。
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等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核对各项施工数据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检查施工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发现各类安全、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深基坑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尽快完成基础工程施工及基坑的土方回填工作。
第七章 工程监测
第三十三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工作应当在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宜采用设计、监测一体化模式,即由同一个单位承担设计、监测任务,以确保动态设计和工程安全。
第三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方案和监测规范等有关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并满足施工专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