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林权股权管理章程_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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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股权管理章程
(二〇年 月 日通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城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规范我市集体林权股权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由我村(居)全体成员以其平均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部分的集体林权份额作为出资额,自愿组建我村(居)集体林权统一经营管理部分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集体林权股份合作社)。为规范集体林权股权管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切实把集体林权产权权益的初始分配落到实处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股份合作社名称:集体林权股份合作社。
第二条 法人代表。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负责向股东签发《集体林权股权证》;
2、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林权股权管理章程;
3、提出贯彻落实上级林业建设总体规划及本村林业建设总体规划建议并组织实施;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负责造林、营林、护林资金筹集;
2、接受集体林权股权管理机构的询问和建议;
3、维护全体股民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集体林权统一经营管理的部分为
总计亩。
第五条 经资产评估,集体林权统一经营管理部分目前收益是元。
第六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截止20年月日,现有农业人口总户数户,农业人口总人数人,按照人均一份的办法,将集体林权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部分按照面积以份额的形式平均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份。
第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业人口以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部分集体林权的平均份额作为出资额,成为我村(居)《集体林权股份合作社》股东,按照“人均一股、户持一证”的办法颁发《集体林权股权证》。
全体股东姓名:等详见附表。
第八条 股东以平均享有林权出资后,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向股东签发《集体林权股权证》。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机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公示。
以注册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集体林权统管部分经营管理者的民主选举权;
2、集体林权统管部分经营状况的具体知情权;
3、集体林权统管部分经营方式的参与决策权;
4、集体林权统管部分经营过程的监督建议权;
5、集体林权统管部分经营收益的红利分配权;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权。
(二)义务:
1、服从村(居)集体林权股权管理章程的约束和制约;
2、制止和举报毁坏集体林权统管部分的违法行为;
3、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不损害集体或其他股东利益;
4、关心集体林权统管部分合法、合理经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不得交易流通、转让抵押、馈赠他人、随意抽回以集体林权平均份额作为出资额的股份;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林权统一经营部分管理方式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集体林权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方针和方式;
2、对集体林权统一经营管理的增加、减少投入资本作出决议;
3、审议批准集体林权统一经营管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集体林权统一经营管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修改集体林权股权管理章程;
6、其他职权。
(二)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签到、表决记录上签名(签章)。
3、股东大会作出修改章程、决定经营方针和方式、增加或者减少投入资本的决议,以及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
集体林权统一经营管理部分获得或今后获得的利润,一般采取大头用现金形式平均分发给股民,小头用于村公益事业;特殊
情况下,如村(居)公益事业暂不需要更多资金或村(居)需要全部集中、部分集中资金用于公益事业时,其利益分配比例由全体股民或股民代表“一事一议”,民主商定。
第十三条 集体林权股权管理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集体林权股权管理机构定名为:村(居)集体林权股份合作社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人(为偶数),其中股民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半数,任期3年。人选由股东大会全体股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全体股民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民主产生,并将选举结果在集体林权股权管理章程明确记载。
(一)本届集体林权股份合作社董事会组成:
董事长:
董事:
(二)集体林权股份合作社董事会职责
1、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制定集体林权股权管理机构的基本管理制度。
4、对集体林权统一经营管理部分的经营状况实施检查监督,发现经营情况异常,及时调查,对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质疑和建议。
5、拟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章程、决定经营方针和方式、增加或者减少投入资本的决议,以及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提案。
6、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受全体股东委托,为全体股东负责,代全体股东行使各项权利。
7.其他职责。
(三)集体林权股份合作社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长可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3、研究决定一般事项必须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4、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股东大会;
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