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的理论分析_营业税和增值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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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的理论分析
楚州中学薛蕾
【背景材料】
2011年10月31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理论思考】
一、从《经济生活》角度
1.税收的含义和种类。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我国税收有五大类二十多种。增值
税是对增值额部分征收的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国家通过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实现了税收这个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
2.国家的宏观调控。面对当前国内经济的形势,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来调节经济。
调整完善的税收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和引导居民消费。结合改革和完善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收入分配的作用,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财政的作用。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改善人民生活的物
质保障的作用。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可以促进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既能够扩大就业,又能促进竞争,反对垄断,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促进市场经济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也能够改善人民的生活。
二、从《政治生活》角度
1.我国政府的职能。政府具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职能,通过调节税收的手段来调节经
济是政府这一职能的体现。
2.政府的性质、宗旨和工作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政府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
卫者,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能够促进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从《生活与哲学》角度
1.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要求我们一切从实
际出发,重视意识的作用。国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是根据实际作出的决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举措也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2.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对《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决定是根据根据当前国内经济形
势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说明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动力。
3.世界是普遍联系的。通过调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来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进而扩
大就业,促进社会公平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体现了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
4.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细则》的修改有利于扩大就业,反对垄断,促进社会公平,体现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