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服务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试行)_重大建设项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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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服务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有效破解项目建设中部门单位和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不担责”等问题,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任务全面完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坚持把全力以赴服务项目建设,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不担责”问题的发生作为考核的重点,通过对项目签约、审批、验收、投产全过程服务成效的跟踪考核,确保各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把工作重心聚焦到服务项目建设,工作力量下沉到服务项目建设,工作责任靠实到领导干部,确保项目加快落地见效。第三条
坚持把服务项目建设成效作为检验和考察干部政绩、现实表现的重点,着力在项目建设一线培养干部、考察干部、识别干部,把服务项目建设成效作为考核评价、选人用人、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树立“有为有位、无为挪位、乱为追责”的用人导向。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服务项目建设的市直、驻酒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服务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具体考核对象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确定,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市考核办备案;领导干部职务、分工调整的,各部门单位及时报市考核办变更。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服务项目建设考核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重点对照“不作为、慢作为、不担责”等方面的负面清单进行考核。第六条
“不作为、慢作为、不担责”负面清单:
1、思想认识不明确。执行中央、省市取消、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打折扣搞变通,致使政令不畅的;不积极主动向国家和省上相关部门请示、沟通或衔接,造成重大投资项目流失的。
2、工作态度不端正。对上级领导批办或上级交办的督办件、批示件等,提交资料合法齐全符合法定审批程序的,不受理、不办理、缓办理以及办理质量不高的;对市委、市政府项目建设督查过程中发现和转交办理的问题,不进行整改或者不认真进行整改,致使问题依然存在的。
3、行政审批不规范。不主动公开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审批流程不透明的;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搞“体外循环”或是先“体外循环”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办、缓办,导致形成“中梗阻”,影响项目审批进程或建设进度的;行政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4、履职尽责不到位。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告知不明确,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办理的;国家和省市有明文政策规定,但以各种原因为借口,不积极为项目建设服务,出现“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甚至“无门”的;办事拖拉推诿,甚至搞暗箱操作、故意刁难、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的。
5、担当尽责不主动。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工作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对项目建设中市政府已经开过协调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确定的相关事宜,借口请示、研究,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的;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但以部门文件、内部规定或无明文规定为由,怕担责任,借故不予审批的。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职能部门评价和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八条
平时考核主要采取督查评价、效能评价、投诉查证等方式进行。
(一)督查评价。结合固定资产投资专题例会、电子政务督查、项目建设专项督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办等工作,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服务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服务成效以及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担责”负面清单所列情形进行评价评分,形成百分制量化分值。
(二)效能评价。结合效能风暴行动,由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等职能部门对服务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服务成效以及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担责”负面清单所列情形进行评价评分,形成百分制量化分值。
(三)投诉查证。涉及服务项目建设信访、投诉的,由市纪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信访局、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等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调查核实或移交调查,查证属实的于每季度最后一周报市考核办备案,由市考核办结合信访、投诉次数、性质等情形形成扣分分值。第九条
年终考核主要采取服务成效测评、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一)服务成效测评。结合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由市科学发展政绩指标专项考核组组织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当年招商引资服务对象(项目业主)对服务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服务成效以及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担责”负面清单所列情形进行测评,形成百分制量化分值。
(二)征求意见。与服务成效测评同时进行,征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当年招商引资服务对象(项目业主)对服务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属实的,汇总后报市考核办备案,由市考核办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形成扣分分值。第四章
结果评定 第十条
市考核办对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平时、年终、年度考核得分。平时考核得分(班子、干部)=督查评价得分×50%+效能评价得分×50%-信访、投诉扣分分值。年终考核得分(班子、干部)=县(市、区)党委、政府服务成效测评得分×40%+当年招商引资服务对象(项目业主)服务成效测评得分×60%-征求意见扣分分值。年度考核得分(班子、干部)=平时考核得分×50% +年终考核得分×50%。第十一条
服务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年度考核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等次;80(含)-90分的,评定为良好等次;60(含)-80分的,评定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的,评定为较差等次。第十二条
考核得分、考核等次由市考核办提请市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得分纳入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六位一体”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得分体系。其中:服务项目建设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得分即为“六位一体”平时考核“重点工作”项目得分。服务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年终考核得分即为“六位一体”年终考核“职责任务”、“重点工作”项目得分;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得分在“六位一体”年终考核得分体系中单设项目,赋10分。第十四条
服务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考核未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年度“六位一体” 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服务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年内有1次查证属实信访、投诉的,年度“六位一体”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有2次及以上的,不得评定为良好(称职)等次。服务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不担责”属实问题反映达到5条(次)的,年度“六位一体”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达到10条(次)的,不得评定为良好(称职)等次。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班子调整配备、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服务项目建设部门单位考核为良好等次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一般等次的,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或诫勉谈话;较差等次的,对班子和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处理,其他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领导干部考核为良好等次的,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对其进行约谈;一般等次的,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其进行批评或诫勉谈话;较差等次的,对其进行组织处理。考核中问题或反映较多,需要问责的,由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问责追究。第十七条
驻酒单位和领导干部服务项目建设考核结果,信访、投诉和征求意见情况反馈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干部人事机构。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服务项目建设考核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牵头,职能部门配合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结合服务项目建设实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加强对其他承担服务项目建设任务工作人员的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压力传导到位。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