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软件园发展实施办法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_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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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天河科技园、天河软件园发展实施办法
(穗天高管通〔20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下称园区)优势产业的发展,推动高端产业要素加速集聚,提升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广州天河软件园管委会(下称园区管委会)是促进园区优势产业发展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实施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在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软件园分园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入园登记、依法缴税、依法纳入天河属地统计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主营业务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为园区企业提供人才、税务、会计、法律、投融资等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园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每年安排不超过1.5亿元的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创新要素、完善创新体系、推动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做大做强、培育龙头企业等,着力推动园区优势产业发展。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设立企业贡献奖。对上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园区排名前30位的园区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加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立项的园区企业,给予上级部门资助金额2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项目(含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项目)最多只能获得一次配套。
第七条
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合同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注册地为园区)并填报服务外包合同的企业,凡上年度在岸年服务外包合同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按年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上年度离岸年服务外包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按年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引导企业集聚园区。对进驻高唐新建区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及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网游动漫、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两年期限的租金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推动和支持社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园区提供公共技术支撑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组建产业联盟,推动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由园区管委会指导、园区企业牵头参与组建的产业联盟,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用于开展业务和运营,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展相关专业资质认证。鼓励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上年度获得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级和二级、CMM/CMMI 3级及以上、ISO27001/BS7799、ISO20000等专业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补贴。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各类资质最高补贴额度具体如下:
系统集成一级资质
10万元 系统集成二级资质
5万元 CMM/CMMI 5级
20万元 CMM/CMMI 4级
15万元 CMM/CMMI 3级
10万元 ISO27001、ISO20000等
2万元
第十一条
加大专利申请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力度。对上年度园区企业申请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其中:
软件著作权登记补贴
1000元/项 发明专利补贴
5000元/项 实用新型专利补贴
2000元/项
第十二条
鼓励园区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2015年及之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的企业给予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天河区外迁入的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设立创新载体。对上年度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按国家、省、市级别分别给予总额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上年度牵头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获颁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制定的企业,标准发布后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第十五条
对上年度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和动漫作品,每款产品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年度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年度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80万元;对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转至主板、创业板成功融资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具体办法见《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引导资金,建立和完善园区投融资体系和环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上年度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机构(VC)、私募股权(PE)投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2%的比例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吸引高端创业创新人才,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引进、扶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我区发展,具体办法见天河区有关人才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园区旧式厂房改造升级为产业园区。对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旧式厂房改造项目,且总体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引进企业符合园区产业导向,以项目改造完成投入使用的上一年度为基数,连续三年按所入驻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情况,给予每家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园区有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或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突出、能提升园区品牌影响力以及行业排名领先的企业予以“一企一策”专项扶持。
第二十二条
设立分园管理奖。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鼓励分园管理机构强化分园的服务管理,引进及留住优质企业。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需由企业申请,通过“天河区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企业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支持事项,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涉及同时获得本区其他相关政策支持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送交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园区管委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区各相关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汇总,提交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专题研究。
第二十七条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奖励扶持方案报产业发展办公室,统一提交区政府审定。第二十八条
审核通过的支持企业名单在“天河区信息网”及天河科技园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产业发展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告,并搜集项目审批园区管委会和拨款的相关材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园区管委会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奖励。园区管委会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产业服务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申报主体应当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和使用奖励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或挪用奖励资金。在评定过程中,发现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获得本实施办法项下所有奖励的资格;已获得相关奖励的要及时追回。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申报主体存在非法经营的;
(二)申报主体不诚实纳税的;
(三)申报主体被相关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申报主体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其他作假行为的;
(五)申报主体挪用奖励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获奖励的企业需配合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主动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第三十二条
获奖励企业需配合园区管委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完成数据统计、分析调研等各项任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单次获支持或补贴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科技园园区,不改变在本园区的纳税义务。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管委会有权取消其继续申请本实施办法其他支持资金的资格;已拨付资金的,应全额退还支持资金。
第三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园区管委会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2月12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同时废止《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促进园区优势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天软件字〔2012〕2号))、《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促进园区优势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天软件字〔2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