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约翰·密尔《论自由》_读约翰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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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约翰·密尔《论自由》
一说到自由,很多人的脑中立马就会闪出诸如“自由散漫”、“自由化”进而是貌似专属于属于某个阶级的词汇——“资产阶级自由化”。并且毫无缘由地将它们与自由等同起来。好像自由跟鸦片一样,是西方资产阶级兜售给中国的洪水猛兽,一旦一直到中国来必然会水土不服,导致众多“趋之若鹜”者渐渐地痞化,流氓化,人心不古,各个把持不住自己,将一直被压抑的个性给释放出来,进而会国将不国,亡国灭种。
早在1900年,留学英国的严复便已将约翰·密尔的《On Liberty》翻译过来,当时书名译作《群己权界论》。想来西方的自由观念已经传入中国逾百年,而其命运仍和民主一样,虽然很早就被认定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被学者、政治活动家、历次学生运动高举为口号和旗帜,到了如今却依然没有多少人能够对其有公允和正确的认识,这其中就包括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就别谈一般大众的理解,更遑论一般人会有自由和民主的理念了。
因为不知道自由是什么,很多人就人云亦云,视自由为洪水猛兽,像堂吉诃德君一般将其想象中的自由当做敌人发起进攻,却不知他们所讲的所攻讦的自由根本就不是真正的自由。
关于自由的概念,自十七世纪以后,经历了如下演变: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自由思想是种自然权利论,人天赋即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利;十九世纪的自由思想是种人格发展论,以密尔和格林为代表,所论列的自由是一种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到了二十世纪,富兰克林·罗斯福提出了四大自由:言论出版、政治参与、免于匮乏、免于恐惧之自由。也就是说从十七世纪以来,自由概念经历了自然权利、公民自由与人类权利阶段。[ Carl J.Friedrich, 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Theory, Twelve Lectures at Harvard,Harper&Row,Publishers,1967,PP.3-5.转引自陈鸿瑜:《约翰·密尔》的政治理论,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七十年,第70页。]
多数人的暴政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一书的引论一章,开头便说,他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者称之为社会自由,亦即社会所能够合法地适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
自很早以来,个人的自由就面临着两大威胁,相当长时间里最大的威胁属于国家这个敌人,其次就是密尔在本书中所着力探讨的威胁,即公众舆论的力量。
在臣民时代,被管制者为了限制统治者对个人生活的侵犯往往会要求统治者承认其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一旦受侵犯便要造反,或者是通过制定宪法来约束其行为,而竟然并未对这个统治者统治的合法性产生过怀疑。其后,人们开始选举其统治者,他们认为被选举出来的统治者在利益上与其选民相一致,这样他就会对其国族和民众负责。
然而人们渐渐地便觉察到,运用权力的人民和被管制的人民并不是永远同一的,自治政府也并不代表每个人的利益。一部分人民总是会被另一部分人民所管制,统治者也仅仅是代表这一部分人的利益。而这一部分人民对另一部分人民的专政,并不亚于世袭君主对人民的专政。
相较于政府仅仅通过其机构干涉公民的生活,公众的意见和舆论往往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将其意志深入社会的每个细胞,利用全方位的武器来对任何与其法律或者社会道德、风俗相抵触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迫害。即便并不通过刑罚手段,却让人找不到躲避的方法。而这公众的意见、道德、社会风俗往往只是因为某些人或者某个、某几个阶级好恶的产物,并不是理性的结晶。任何群体或者阶级的好恶明显不能够成为评判和惩罚一切人的法律或者道德的准则。
若有人竟敢在意见和信仰的领域内对人横加干涉,甚至强制接受、进行迫害,那就是思想专制了,就像茨威格笔下的加尔文对卡斯特利奥所做的那样。茨威格说:“他们单单因为私人见解的缘故,便有权对任何人横加侵害。这是个集体癫狂的时代,这样的时代经常搅扰着世界。”这样的行为“就叫做屠杀,而不管它假称什么为了上帝更大的荣耀。”[ 【奥】斯蒂芬·茨威格:《异端的权利》,张晓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引言第3页。]
针对这多数人的暴政,约翰·密尔提出,任何人只有当其思想、言论和行为涉及到他人那部分并且会对其造成直接伤害的才需要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
在这里,他力主一条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地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能是自我防卫。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还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以其为准绳。[ 【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9-10页。本文之后引用本书的部分为方便起见,均只在引文后标明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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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只涉及到本人的这个领域内,一个人享有的自由在密尔看来可以分为三类:A.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良心的自由以及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B.趣味和志趣的自由,可以依照自己的性格和爱好去做事情,并且承担其可能带来的后果。C.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12-13页)
在任何一个社会,假如以上三种自由不受完全的保障,那就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只有当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道路追求自己的好处,不受约束,这才是真正的自由。
按照其对自由的分类,本书除前言外共有四章,第一张引论,其后两章分别论述言论自由、讨论自由和行为的自由,其后一章探讨社会凌驾于个人权威的限度,最后一章是对前面几章理论的实际应用。
言论自由和讨论自由
在这一章里,作者认为任何政府,不管其是代表人民的利益或者违反人民的利益,它都无权压制个人发表意见。因为其一,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力图压制的意见是一个错误的意见;其二,即便是我们确信其为错误的意见,我们依然不能压制他;还有,两种相互冲突的教义,大多数的时候并不是此为正确彼为谬误,而是都是介于正确与谬误之间,它们仅仅是真理的一部分,可互为补充,某一方可能是正确的,但却不是全部真理。
在人们的评判一个一件好坏的时候,虽然他们都确知个人难免会犯错误,但总是会冒认个人的不可能错误性。任何一个意见,我们认定它是对的,那是因为它经得起检验,经得起反驳,在各种意见的竞争当中从未能被驳倒,而不是因为我们不允许对其有任何质疑。我们假定一个意见的真确性,也是以有完全的反对和批驳它的自由为前提的。我们的社会之所以会日趋进步,也正是因为我们不断地改正错误。而这改正,错误意见被正确意见代替正是靠着自由的讨论的,而不单单是靠我们个人的经验。一个可能错误的意见,也只有对所有人敞开了自由讨论的大门,才会终于成为真理。只要尚有一人对其执有质疑,执有反对,它就称不上真确。
在我们这样的社会里,人们热衷于错误就像热衷于真理一样热心,而今虽然社会已经不复如往常那样迫害持不同意见的所谓“异端”,然而,只要民众情绪当中不宽容的思想强烈如经久的酵母,任何的迫害和思想的专制都有可能会随时复活。而使得即便是在最和平的年月里发表意见仍然会有不小的危险,从而使得人们选择将其意见隐藏起来不发表,这或许看来比真正的迫害要温和许多,然而这表面上的平静却不会使得不同的意见死亡,而只是使其不能为一般人所知。造成的最大危害,则在那些非异端者,他们的思维因此会被限制、窒息。
那么是不是我们确实确信某命题为正确,就不需要一般人对他的质疑和责难了呢?
密尔说,任何的意见,若只是作为成见存留在心中,而不是时常受到自由的讨论,它只能是死的教条。一个意见,假若其秉持者并不知道反对这意见的看法,也不知道如何驳倒它,那么他便不算对这意见有深刻的了解。甚至在缺乏讨论的情况下,一个意见的根据往往会被忘记,其意见本身往往也被忘掉了。剩下的字句往往只是意见的部分,只剩下表皮和外壳,精华倒已经没有了。此信条盘踞在人的心中倒是会禁锢人的心灵,僵化人的思维。而这即便是好的正确的信条也正因为缺乏讨论之故,渐渐地失去其真正的信徒了。一个意见,假如时常地被讨论、被辩驳,其持有者就不得不时常地为维护其信条与反对者辩论,而其认识也就会在此过程中不断地升华,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肤浅的表层。
行为自由/个性自由
同意见自由一样,作者认为,人们应当有自由去按照其意见而行动,只要风险和危难仅在他们自己身上就不应该受到同仁们无论物质或者道德的阻碍。但是当他的行为成为别人的妨碍,造成别人的伤害的时候他就要受到惩罚了。(59-60页)
作者认为,作为一个人,到了能力日臻成熟的时候,就应按照自己的方法运用和解释经验,而不必尽数地顺从它不敢越雷池一步。他人和社会的经验,可能会太过狭窄没有解释清楚;或者是真确的经验却不适合于他;即便适合于他,他也不必因为其为经验而亦步亦趋,仅仅因为是经验而遵从对于一个人并无任何助益。因为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够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给他规定好了的工作。(61-63页)
在我们这个时代,大家总是嫉恨精力充沛、敢于冲破规矩的人,牢记着“枪打出头鸟”的古训,但求无过,不求有任何的成绩。不仅是在评判他人的时候,就是在自我抉择的时候,他们怎样行为,则去什么都要看什么样的择取符合我的身份和地位,和我同样身份的人究竟选择什么,他们除了趋于合乎习俗的事情之外别无其他意向。他们总是乐于给整个人类制定行为规范和标准,而不是致力于提高他们的智力和道德,给他人以丝毫的宽容。因此整个社会总是表现为庸庸碌碌,这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前进都是一大障碍,但当下整个社会的发展,例如义务教育、商业和交通运输的发展都在促进个体的同化。这是一个巨大的与个性为敌的势力。
我们不能靠着把自身中一切人性的东西都磨成一律,而要靠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允许的限度之内将其培养和发扬起来。(67页)我们应给每个人的本性以公平发展的机会,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正如同苏格拉底对克里同所说的“我们丝毫不必考虑大众怎么质问我们,只要注意那明辨是非斜正的一人和真理本身是怎么说的。”[ 柏拉图:《克里同》,见《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审判、克里同》,严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4页。]
在密尔看来,容许他人行为的自由会有一系列的好处(正表现出他的功利):
行为自由的人具有首创性,而这首创性是维持已有社会样态并且促其发展,产生出新事物的动力。而没有了首创性,人类社会就会向机械性退化。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呼吸;有首创性的人往往会以较好的生活方式和值得采纳的一般习俗影响整个社会,并给这些生活方式和习俗渐变为整个社会采纳的习俗提供脱颖而出的机会。(68-72页)
而即便个人的独立生活方式本身并不能说是好的,对于社会也并没有任何的好处可言,但因为这是他个人的方式所以对他个人而言就是最好的方式。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兴趣爱好,在这一点上社会广泛地予以宽容;而当人们因为爱好和兴趣不同而有不一样的行为的时候社会往往又不宽容了。
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人类生活中有多少应该派归个性,多少派归社会呢?
社会是一个个个体的集合,作为这个整体的一部分,每个人对于其余的人应遵守某些行为准绳:首先,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补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当中担负他们的一份。(81页)
在人们彼此相对的行为中,一般规律必须受到注意和遵守;但在每个跟只涉及到自己的事情当中,他的个人自动性就有权得到自由运用。一切要帮助他判断的考虑,要增强其意志的劝勉,尽可提供给他,甚至塞给他,但他是最后的裁夺者。(83页)
若有人在个人品质方面有严重的缺陷,自然会成为别人鄙视的对象,他人就完全可以运用自己的个性对他表达自己的不满、警告他,但也可以选择远离他,不与其为伍,不管其接受不接受,在只影响他个人的好处的这部分,任何人都不应强加给他,而他也会受到其应有的与他人对其判定相关的种种损失与惩罚。
当然一个人只关个人利益的行为往往也会有意无意地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一个人若既非迫于某些更具必要性的义务,又在自己择取方面病区说得过去的正当理由,而竟失于对他人的利益和情感给以他们一般应当得到的考虑,他就成为道德不谅的对象;但这是为了有失考虑那一点,而不是因为某些只关本人自身,可能引为遥远导因的过失。
一点认识
密尔一向被认为是功利主义的代表性人物,其谈论的自由也带着深刻的功利性的色彩。但密尔的自由,并不仅仅是出于功利性的目的,而是功利与非功利的结合。在功利方面,他之所以主张思想和言论自由,乃是由于它有利于社会。理性知识是社会福利的基础,欲确定或扩展真知就必须将新旧观念提付讨论或辩论,以资验证。在非功利方面,撇开社会功利这方面不谈,他欲说明个人自决是人权的基础,是任何道德责任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对于冲突意见,若缺乏自由去选择,人就失去作为道德或理性人的正当威严。在论证过程中,密尔总是先诉诸功利的原因,最后才往往诉诸个人的道德发展来谈。
在以赛亚·柏林看来,密尔的终极关怀就是多元性、多样性以及独特的人生选择。[ 以赛亚·柏林:《自由四论》,陈小林译,台北:联经出版社,299-308页。转引自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新星出版社,2006年,128页。]这是就密尔的“自由原则”而言的,这一原则强调个体性、自由和欲望。但是,密尔一向被看做功利主义的代表,在他的本书和其他的著作中均可看到功利主义的论述,这一“功利原则”强调群体性、幸福和德行。“自由原则”和“功利原则”标示了两种性质不同、理趣相反的对比概念,但二者是不可分离的。只有强调个人的自由,才不会因为群体的幸福和进步任意践踏个人的权益;而只有强调功利,积极的行为才能被期待发生,诸如上法庭作证,保卫国家,保护弱小等。[ 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新星出版社,2006年,139页。]
密尔的真理观也与以往的观念有很大不同,在他看来,任何人的意见都要提到公众面前来审判,只要还有一人否认其为真确,它就不能成其为真理。任何被假定为真理的意见都要随时接受反驳,只有在不断地讨论和辩驳中,我们才能渐趋于真理。
个人的思想、言论以及行为的领域,约翰·密尔将其划分为两个领域:即只关乎个人利益不对他人的利益构成影响的范围和个人的意见、行为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领域。在个人的领域里一个人可以自由地思考、发表意见和行为,但在这个范围之外,个人的行为就要遵守人们之间的一般规则了。但是这两个领域之间的界限却一直模糊,很多人就批判说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个人的意见和行为不可能会不影响到他人。当然,这在本书当中作者有过反驳。但正是因为界限不够明确,这就对其自由的执行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在本书的最后一章当中,作者就一些具体的问题运用其自由的理论做出了判断。但这些判断带有着明显的妥协的意味。例如,他一直强调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己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对社会负责。他也指出不能“由于对他人的利益的可能伤害这一点单独就能够成社会干涉的正当理由”。(102页)但是他又说,社会既有其固有的权利可以借事先预防的方法来排除对它的犯罪。并且举例说,单是喝酒这件事并不能成为法律干涉的恰当问题,但是若有人曾酒后对他人横加强暴,那么法律就要单独对其进行限制。(108页)这不能不说是对于社会责难的某种妥协。
另外,密尔在本书中一贯将未成年的人排除在可运用自由的范围之外,认为他们没有运用自有的能力。并且劲儿把诸东方民族看做未成熟的人群,认为在这样的社会当中不应该推行自由,而应实行专制。但是按照密尔之前的论点看来,一个未成年人假若没有个人的自由,那么他无疑会成为各种社会习惯争相形塑的对象,他根本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和能力,那么我不认为若干年后成为一个成熟的人他还会与其他人有什么不同。一个“不成熟”的社会,如果不允许一部分人自由思想,创造发明,那么这个社会无疑将不会“进化”成文明社会。这不能不说是当时西方社会流行的的社会进化论和社会偏见在作怪。
这本书按常理来说,部头并不大,翻译成中文仅有一百多页。但翻译质量并不理想,虽不是有经典论断,读来还是颇感吃力。由于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历史不甚了解,对约翰·密尔本人的其他著作也没有翻阅过,所以对本书的理解也难免受到很大限制,解读会有诸多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