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_机电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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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科副科长

机电科副科长应协助机电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获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科科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依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副科长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5条 机电科科长未在岗位时,机电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的。

第11条 机电科副科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副科长应负重要

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

及时解决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机电科副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

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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