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邱县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霍邱县招投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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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邱县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霍政〔2010〕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二○

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霍邱县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实现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管理机构与交易机构分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建立县招投标中心,作为全县统一的招投标服务平台和有形市场。全县各类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均须进入县招

投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操作,具体运行

中做到:

(一)统一进场。统一在招投标中心场内进行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监管行为、中介活动、交易活动,统一在招投标中心现场和国家、省、市、县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统一使用评标专家库。

(二)管办分离。即监督职能和交易服务职能分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招标人实施招投标活

动,提供交易服务。

(三)规范操作。招投标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交易规则,严格操作程序,确保进场交易的各项活

动规范运行。

(四)集中监督。在招投标中心开展的各项招投标活动依法接受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形市场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条 受理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国有产权、政府采购等招标采购交易申请。

第六条 为交易各方和各职能部门进场活动、监管提供场所和服务,维护招投标中心平台的秩序,为招投标活动提

供见证服务。

第七条 负责收集、审核、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规范招投标信息发布行为。各类招投标项目除在国家、省、市指定媒体上发布外,应及时在县招投标网站和招投标中心

公告栏发布。

第八条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各类评标专家库,承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的工作。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情况抄送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建立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登记制度。负责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情况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

纪案件。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三章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全县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拆迁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实行招标,招标投标统一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资金的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民营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除发包方进场交易费。

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场组织

招投标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县发改委、建设、国土、财政、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协同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招标条件、招标人资格、招标方式等的审查,负责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招标资料的备案工作,负责履约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受理招标登记,发布招标信息,办理投标报名,提供评标专家和投标人入围随机抽取服务,提供招标投标场地,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并将中标结果及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县监察、发改委、招管、工商、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

生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招标人可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现

场公证监督。

第四章 国土资源交易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交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第十九条 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统一在县招投标中心

进行。第二十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土资源出让计划、制定国土资源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或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负责审查国土资源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确定底价及增价幅度,在有关媒体、网站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主持召开招标、拍卖、挂牌现场会议,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在场内发布国土资源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出让结果公告;发售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接受投标(竞买)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在场内更新显示挂牌价格;报名、挂牌结果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为国土资源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提供场所和

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进场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县监察、招管、建设、审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出让人可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国土资源交易活动进行

现场公证监督。第五章 产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县属下列国有、集体产权的有偿交易活动应统一进入县招投标中心: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或

经营权、使用权;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

(四)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广告发布权、交通线路营运权、出租车经营权、加油站经营权等)出让(转让);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六)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

(股)权。

第二十五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受让方资格审查,产权交易合同的签订或审查,产权变更和注销的登记;国有资产占有方、授权经营人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有(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办理产权交接工作,依据产权交易资料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在有关网站、媒体上发布转让公告,办理受让方报名手续,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形式进行交易,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将成交结果抄送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县监察、招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等部门的行政监督。转让方可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现场

公证监督。第六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县本级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平台开展采购活

动:

(一)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未列入但超过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中的重大设备;

(三)政府委托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报县政府批准,审核年度采购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投诉,支付采购资金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在有关网站、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和采购结果公告,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县招投标中心负责为政府采购提供场所和服务、负责政府采购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接受县监察、招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现场公证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发改委、招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卫生、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应进未进、场外交易和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招投标活动中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招投标 服务平台△ 运行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县纪委,县人武部。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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