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办法(推荐)_安徽省企事业单位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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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

办法

皖公保[1987]86号

颁布时间:1987-6-26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省公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生产、工作、科研、教学和生活的正常积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分。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管理法规,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奖惩办法,并督促有关部门

实施,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二)经常组织遵纪守法教育、安全保卫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四)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所属保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行政领导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国家治安法规,落实上级有关治安工作的指示;

(二)配合宣传、教育部门,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

(三)制订、实施门卫、值班、巡逻、消防、联防等制度,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

(四)参加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五)参与抢救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查清事故性质,妥善处理;

(六)负责本单位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

(七)配合公安机关查破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八)严格管理枪支、弹药。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财务、供销、物资、生产技术、基建等科室,应切实做好本部门业务管理

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巡逻制度。门卫、值班、巡逻人员要严守岗位,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查处。

第八条 招待所、集体宿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易燃易爆、放射性、化学、剧毒等危险品,应专库储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仓库、生产车间和木工房、配电房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防火标记,严禁烟

火。

第十条 严格现金保管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超过限额的,应及时报告领导

并采取加强措施。

第十一条 单位的临时工(包括季节工、外包工),应按保卫部门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领取临时出入征。成建制的包工队,要成立治保组织,加强自身管理。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所在地的街道、村民委员会及友邻单位应建立由保卫干部和治安负责人参加的联防组织,负责内外治安联防工作。

联防组织应制定联防公约,明确分工,互通情况,共同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

奖励:

(一)全年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单位;

(二)预防和制止案件、事故发生,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三)迅速查破案件和查清事故的有功人员;

(四)检举、揭发、抓获犯罪分子或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

(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安全保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疏于防范,或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检查通知后仍不纠正,因而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大漠电厂安全保卫责任制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防止违法犯罪和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根据乌海能源公司关于实行安全负责制和职工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三级(车间、部门、班组)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负责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中。

第三条安全保卫责任制要坚持责、权、利的统一,实行“一票否决”,逐级签定责任状的制度。

第二章

各级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保卫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指示和规定,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做到安全保卫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五同步”做法。

第五条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是我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

项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

二、组织开展全所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责成有关部门改进安全防范措施,整改隐患,对突出的安全问题或重大隐患要拨出专款并组织力量专项专治。同时向上级报告。

三、检查下属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听取汇报,布置任务。组织综合服务部对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加强安全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

五、审批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决定和奖惩事项。第六条各车间、部室领导是该部门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车间、部室和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拟定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计划,组织所属车间、部室(班组)制定安全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保卫教育。组织贯彻并经常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对于重大隐患和本部门整改不了的隐患要及时向公司安全保卫责任人或综合服务部报告,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四、发生事故或案件,要立即报告综合服务部,同时组织力量抢救并保护现场。

五、参加所召开的安全保卫工作会议,汇报工作,接受上级

和综合服务部的监督检查,负责考核所属属车间、部室(班组)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班组负责人是该组(班)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组的安全保卫工作。确定各工作岗位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

二、经常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制定各岗位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负责对本组(班)的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保卫教育。发现违章、违纪行为要及时批评制止,并报告本部门安全保卫责任人或综合服务部,对有违法犯罪或劣迹行为的职工组织力量开展帮教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四、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避免发生事故。

五、发生事故或案件,要立即报告综合服务部和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组织力量抢救并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和案件。

六、负责向上级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接受检查,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岗位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岗位内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安全。

第三章

综合管理处和治保安全组织

第九条综合服务部是我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安全保卫责任人的领导下,对全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经常向公司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汇报全公司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和意见,草拟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经批准后负责实施。

二、协助公司安全保卫责任人贯彻执行本条例。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

三、对全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对重点要害部位、危险复杂场所,进行具体管理或指导。

四、负责各类事故和案件的调查、侦破,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违纪、违章的职工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五、负责监督使用公司拨发的整改事故隐患专款,做到专款专用专治。

六、完成上级机关和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安全治保组织是群众性义务组织,在本车间、部门负责人和综合服务部领导下,开展各项群防群治工作,协助综合管理处调查和处理各类事故和案件。

第四章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与奖励

第十一条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特设安全奖,奖励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第十二条各车间、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考核制度。综合服务部协助公司责任人负责对各车间、部门进行考核。各车间、部门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对所属班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各车间、部门安全责任人年初要与公司安全责任人签定年度安全保卫责任状,年终依据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验收标准、责任状规定内容实行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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