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生产形成条件分析_农业产业化分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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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生产形成条件分析

2006-12-1邓 涛

一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内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龙头带动和科技进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农村经济的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解读农业产业化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指农业产品的产业化;二是指农业产品的商品化。

农业产业化生产和传统农业生产相比较,前者肯定是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已有许多文章对此作了详细的描述,但是为什么这种先进的生产方式在我国至今不能形成一种全行业的生产方式,而只能在局部地区或部分农产品品种生产中形成产业化的生产形式呢?本文认为,农业产业化生产是不能推广的,要实现农业产业化生产,必须要具备相适应的经济条件。

1.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商品化的产物

农产品产业化生产一定是为交换而生产,商品化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交换。简单讲就是为了把产品卖出去,如果要继续组织再生产,产品卖出去后必须盈利,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卖出不是肯定能盈利,当出现亏损时,再生产就无法维持,农业商品化意味着农产品生产者可能会出现亏损,当农产品生产者出现亏损时,农产品生产者也就会因此而破产,资不抵债我们称为破产,我国实际的情况是基本没有出现破产农产品生产者,这表明我国的农产品生产没有完全实现商品化生产,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规模很小,农产品部分用于交换,部分用于自用,农产品生产者基本不需要借贷经营或借贷经营的金额很小,当出现农产品销售亏损时,农产品生产者基本都能还清贷款,不至于资不抵债,因此,我国基本没有破产农民的出现,这个现象表明到目前为止,我国农产品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首先是在满足自身需要后,剩余部分用于交换,由于农产品属基本生活消费品,生产的农产品能满足全社会的需要,使得农产品的价格只能维持在一个相对低的水平,农业生产者要想依靠出售农产品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只有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承包更多的土地获取,鉴于中国的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者只能在局部地区获取更多的承包地,而不可能在更大的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我国的农产品生产只能理解为部分产品商品化生产,而不是全部产品商品化生产。

2.农业产业化是农产品规模化生产的产物

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产品产业化生产的目的是希望提高生产效率,通过出售农产品获取社会平均收益。我们都知道,农产品是生活必须品,农产品的单位价格是价格链的基础,要想通过出售农产品获取社会平均利润,只能依靠农产品销售数量的增加获取。而农产品的生产在现有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是不能离开土地的,要增加农产品的销售量,就需要更多的生产土地,因此,要通过出售农产品获取社会平均收益,生产者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生产用地。当农业生产者获得更多的生产用地后,依靠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已经无法通过家庭的力量实现农产品产、供、销的全过程管理,这样农业产业化生产方式应运而生,尽管产业化生产方式会增加农产品单位成本,但产业化生产方式对农产品产地资源条件利用能达到最大化,生产者依托农产品销售数量的增加,可以消化产业化生产增加的成本,获取社会平均利润。

3.农业产业化生产是工业化国家的产物

我们见过在工业不发达的国家实现农业产业化生产的例子吗?没有,农业产业化生产只出现在发达的工业国家,为什么会这样呢?首先,农业产业化生产必须是农业机械化生产。农业是一弱质产业,如果所在国的工业发展水平不高,农产品产生的利润是没有能力购买农业机械的,只有所在国的工业高度发达,所在国能大幅降低农业机械售价,同时,所在国农业生产者通过出售农产品能消化购置农业机械的成本并能获取社会平均利润,农业产业化生产方式才能得到发展。其次,农业产业化生产的产品需要高科技的加工生产设备。只有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才能研制生产成高科技的农产品加工设备,比如,伊利牛奶的包装盒生产,如果我国没有生产能力的话,我国的消费者就没有承担伊利牛奶高价位产品的能力,伊利牛奶就不可能在全国都能出现,它只能在一定的区域出现。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能够提高国民的消费能力,农产品的加工成本也只有工业发达国家的国民也才能承受。其三,农业产业化需要良好的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支持。只有工业化国家才能具备基础设施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条件,农业国家依托农产品的利润是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的支持条件的。

二 明确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条件,可以以此为依据评判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并制订出政府对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持规划。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还没有完全具备农业全行业产业化发展的条件。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在我国现阶段呈现局部化和局部某一些农产品品种产业化发展的情况。现阶段中国工业经济处于每天都在变动的高速增长过程中,工业化的进程发展很快,国民的收入水平增长同步进行,一批按农业产业化生产方式组织的企业应运而生,比如正大集团,农夫果园、蒙牛、伊利等,这表明,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方式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正逐步进行相应调整。但是,从各级政府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持方式上,我认为,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存在认识误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加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之一

一个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向某区域的农户提供生产原料,技术和产品收购订单,农户只负责产品的生产管理并无偿提供自已的承包土地,这就是公司加农户的基本形式。公司加农户的农产品生产方式不是农业产业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更不是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首先,农户不能将自已维持生产和生活所需的产品收入寄托在龙头企业身上。尽管龙头企业和农户签订了产品收购合同,但是,当龙头企业收购加工的农产品不能实现能产生利润的销售,甚至出现亏损时,农户的收入也就无法兑现,该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形式也就随之解体,农户又会回归到传统农产品生产方式组织农产品生产。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农业产业化的生产方式形成后不可能又回归到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存在基础在发达国家已不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加农户并没有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存在基础,它不是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之一。其次,农户通过公司加农户的组织形式从事农产品生产,是无法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的。因为农户承包地数量所限,不能大规模向公司提供农产品,其收入只能维持原有收入水平或者略有增加。增加的幅度不会太大,对广大的农户而言,公司加农户的组织形式不能扩大其生产规模,不能以此获取社会平均利润,这就不是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公司加农户的生产方式做的好的话,可以相应提高农户收入,但不应理解为这就是农业产业化生产的组织形式。

2.农业产业化可形成不同的模式并组织推广

如果赞同我分析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具备相应条件观点的话,农业产业化发展就不可能由政府组织参观学习层层推广,更不可能有什么可以参考的模式出现,但在现实工作中,政府有时确是这样做的。其实不管是华西村,伊利或其他在我国出现的农业产业化生产组织都不是政府推广产生的,都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捕捉到相应机会应运而生的。产生农业产业化可以形成不同的模式并组织推广的思想其根子还是计划经济思维方式,政府因此相应做了许多的无用功,浪费了政府资源。由于我国地大人多,各地经济发展不是均衡一致的,当某些区域的某些农产品发展具备了产业化发展的条件时,就会有先知先觉者捕捉到相应商机,运用农业产业化生产方式组织农产品生产,从中获取生产利润。因此成功的农业产业化生产企业看似偶然,其实却又是必然,这就是市场经济产物,而非政府推广产物。

3.发展农业产业化必须培植龙头企业

在培植龙头企业观点的指导下,政府损失了许多经济资源,比如,对龙头企业实施财政补贴,低价划拨土地给龙头企业等。从结果来看,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大部分所谓的龙头企业都是借此政策敛财,其本身无法引导区域内农产品产业化生产方式的形成。在特定经济环境条件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没有能力改变诸如农户土地不能规模经营,农户不能通过规模经营取得社会平均收益的现状,不可能以龙头为依托形成全行业,或者区域内的农产品产业化生产,我们只能理解龙头企业在该区域内形成了某个农产品品种的产业化生产,证明该品种具备了产业化的生产条件,而不能说明别的问题。

4.片面地将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和发达国家比较

有文章这样分析:我国农业产业化和发达国家比较,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产业化经营组织整体竞争力弱。与发达国家农产品大型企业相比,我国农业产业化竞争力不仅体现在单项产品、单个市场主体竞争力弱,而且体现在龙头企业规模和实力、科技和产品质量、品牌与价格以及经营方式在内的整个产业化体系的综合竞争力也较弱。二是农产品生产、加工产业链短。从横向看,产品研发能力低,新开发产品少;从纵向看,产品加工深度不够,加工转化和增值率低。三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目前,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分散化程度高,投资能力弱,经营手段和经营方式落后。农村人多地少,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体,户均拥有土地0.5公顷,其中拥有耕地规模不足0.2公顷,而美国户均近200公顷。发达国家制定了较完备的合作社法,合作社依法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一个主要模式。而我国农村各类中介组织发展缓慢,目前加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5%,而且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没有产权关系、松散型的自我技术服务性团体。四是制约发展的瓶颈。在上述差距的背后反映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制约因素,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就很难取得长足进步。1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2政策扶持力度不够。3农民受益无保障。4组织起来障碍多。5基础设施严重不足。6软环境建设力量薄弱。确实,上述情况是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的现状,但是,这些问题是现阶段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说是经济发展现阶段必然存在和经历的问题,如果决策者能就问题进行处理解决,那农业产业化就能推广普及了。显然,在现阶段这些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只有经济发展到相应水平,问题才会得到解决。

三农业产业化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明确了这个思想,现阶段我国的政府就能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农业是弱质产业,依靠农业的积累发展农业产业化是无法实现的目标,发展农业产业化,政府就是要利用工业利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进行投资支持,由于我国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原因,各地区经济积累差别很大,同一区域的不同地区经济差别也相当突出。因此,发展农业产业化不能采用行政手段,而只能运用经济积累对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扶持。具体应该落实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专项财政资金或贴息国债资金低息或无息借给确实具备规模的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是企业的选择,一些具备了一定资产和技术的生产企业在市场中捕捉到农产品生产获利的商机,并投入了企业的自有资金,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缺口政府在确认该企业自有资金已到位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从财政资金或国债资金中支出拆借给该企业,同时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确保每一分资金都用于农产品生产项目发展,并制订相应法规对违规申请,使用专项资金者予以法律处罚。

2.用财政资金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硬件环境

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要有农村基础设施的条件支持,比如,良好的交通,通讯,电业供应等基础设施条件,离了这些基础条件支持,农业产业化就无法产生,发展。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只能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投入,我国“十一五”规划中认为我国已具备了增大财政支持农村发展的经济条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将农村发展纳入总体规划,并增大财政支持农村发展的比重,这将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创造一个坚实的基础条件。

3.用财政资金继续保持并加大对农业科技部门的建设投入

国家应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制,加速制定适应农业科技革命的政策,使农业科技活动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融为一体。同时,扶持培养一批农产品加工型研究机构与专业。

4.当政府财政连年不断增长时,政府应有计划地将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尽可能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生产创造条件

我们以前倡导的离土不离乡的政策是在不能对离土农民给予城市人口待遇的经济条件下不得已的选择,农民依靠分得的承包地获得生活基本保障,确保了社会的平稳发展,但同时也造成了土地的分散经营,土地的长期分散经营就不可能形成农产品的产业化生产形式。因此,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政府应加快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的步伐,为农业产业化生产方式的形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来源:《农村经济》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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