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_火电机组关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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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09-08-17 09:56:58来源: 中国经济网作者:

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是电力工业“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今年初,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电力工业开展上大压小,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便于各地和有关部门正确把握《意见》内容和精神,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步伐,现将关停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解读,以进一步统一认识,推动关停工作。问:如何界定小火电机组的关停范围?

答:《意见》明确提出“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逐步关停以下燃煤(油)机组(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本省(区、市)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其中常规火电机组是指凝汽式发电机组,不包括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各类燃煤、燃油机组中煤耗水平高出上述标准的,均居于关停机组的范围。机组的设计寿命原则上按照30年考虑。机组的环保排放标准参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23-2003)。2005年各地区供电标准煤耗以《2005年电力工业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准。问:可暂缓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应满足什么条件?申请暂缓关停,必需经过哪些程序?

答:根据《意见》,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关停小火手电机组可以申请暂缓关停:1)承担当地主要供热任务,且其所在地10公里以内没有其他热源点或其性能优于该范围内其他热源点的热电联产机组;2)处于电网末端或独立电网内、承担当地主要供电任务或对当地电网安全具有支撑作用的机组;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下发前依法批准且合同约定中外合作或合资期限未满的机组。

属于上述范围的小火电机组,申请暂缓关停程序为:1)关停企业向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上报暂缓关停的申请,中央控股关停企业同时向国家发改委上报暂缓关停的申请;2)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向国家发改委上报暂缓关停的申请;3)国家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或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进行评估;4)国家发改委根据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对上报申请予以回复。得到国家发改委同意暂缓关停回函的企业可继续运行,缓行期满后,需另行申请,否则必须立即关停。

问:如何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

答:《意见》提出的经济政策主要有六项:一是加强小火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管理,要求各地改革电价和趸售体制,尽快将所有燃煤(油)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至不高于本地区标杆上网电价,并逐步实现同网同价。二是将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公平对待”,对其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规定的基金和附加费,并按规定

收取备用容量费。三是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加强环保监督检查和排污收费管理,提高发电企业的环保违法成本。四是实行发电量计划补偿政策,机组关停后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发电量计划指标,并可通过转让电量指标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关停早的机组,获得的电量补偿和享受期限可更多、更长一些。五是开展排污、取水许可指标交易。按期关停的机组可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取水许可指标,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六是关停机组的自备电厂企业或趸售电网在用电价格方面可享受一定优惠。

其中,前三条政策是为所有机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允许有例外;后三条是激励性政策,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和地方关停小火电机组,帮助企业和地方处理关停善后事宜。

问:《意见》在小火电机组的退出保障机制方面有何考虑?

答:《意见》对小火电机组的退出保障机制,给予了充分考虑:一是提出电量计划补偿、排污和取水指标交易、用电价格优惠等经济性政策,对关停机组适当给予补偿;二是明确了关停机组涉及的职工安置、土地开发等善后事宜处理原则;三是允许投产时间较短、机组状况良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生物质能发电或热电联产机组;四是对供热机组实行“先建设后关停”或“先改造后关停”,即在大中型热电联产机组建成投产或现役大中型机组改造完成之后,再对供热小机组实施关停;五是要求各地做好关停机组的电力接续工作,制定周密的电力供应预案,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切实保障关停机组企业或地区的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问:对关停的小火电机组进行核查,需经过哪些程序?

答:小火电机组实施关停时,涉及关停机组的企业应事先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电网企业提出关停计划,并办理关停手续,当地政府部门应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当地电网企业应及时安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同时确保当地电力安全和稳定供应。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电网企业应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各企业的关停计划对关停小火电机组进行核查,签署机组关停确认书(格式见发改委能源局网站)。关停小火电机组的企业希望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可依据关停机组确认书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问:如何理解《意见》提出的“上大压小”政策?

答:“上大压小”就是实行“上大机组”与“关压小机组”挂钩,在建设大机组的同时,相应关停一部分小机组。国家鼓励各地区、各企业关停小火电机组,集中建设大机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将其关停后“上大”,并妥善解决机组关停后的职工安置等问题。

“十一五”期间,在新建电源项目和建设规模的规划安排上,国家将对关停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和企业优先给予支持。替代关停容量较多并妥善安置关停机组职工的电源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电源项目建设规划;达到规定替代比例的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项目、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项目,可直接纳入规划,优先安排建设。“上大压小”项目实施中,坚持先“压小”再“上大”。在执行中,关停小机组是上大机组的前提。拟关停机组的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省级电网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关停协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问:“上大压小”项目的核准需经哪些程序?

答:对于上大压小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地方或企业的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

况、上大压小方案、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基本情况、关停时间和资产处理及人员安置等。

上大压小建设项目申报核准时,除规定的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外,还需要提供关停机组关停确认单、已签署的关停协议和关停影像资料。

问:“上大压小”新建和异地扩建项目的安排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上大压小建设项目,需经过科学论证,符合国家电力产业发展政策、电力发展规划、热电联产规划和城市供热规划,以及电力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经论证不宜建设的项目或未完成整改的违规项目,以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 32号文件)下发后新出现或历史上隐瞒未报的违规项目,均不得建设。

问:如何理解跨省替代容量问题?

答: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应积极协调省内地区之间的跨区替代问题,确保跨地区上大压小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跨省替代的,应征得小火电机组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的同意,按照替代小火电的容量相应增加小火电机组所在省份电源建设规模,扣减新建项目所在省份电源建设规模。

问:对于可被替代机组有些什么规定?

答:上大压小建设项目替代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包括:拟在“十一五”期间关停、且过去未被替代过的小火(热)电机组;已经批准但尚未建设的小火电机组;虽已明确被替代,但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在2004年7月1日以前按照权限审批(核准)进行技术改造的小火(热)电机组等。

问:如何界定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机组项目?

答:《意见》对于热电联产机组有“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和“先建设后关停’’等优惠政策:

热电联产的主要优势在于通过热电的合理分摊,在满足供热和供电需求的同时,使机组热效率保持较高水平。达到节能效果。享受“上大压小”政策热电联产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2)2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机组在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3)以采暖供热为主的30万千瓦热电机组的供热面积,根据所处地区,单台不应少于600—700万平方米,两台不能少于1300—1500万平方米。4)以采暖为主的60万千瓦新建热电机组原则上按照两台考虑,供热面积不应少于2500—2900万平方米。

只有满足以上指标的发电供热机组,才可以界定为热电联产机组,享受国家在上大压小过程中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对于不能满足以上指标的发电供热机组,严格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参照新建纯凝式火电机组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国家鼓励燃煤火电机组承担地区供热任务。

问:热电联产机组“上大压小”项目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意见》要求,“企业建设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燃煤总量的,可直接纳入国家电力规划,优先安排建设。”

上述第二个条件条件简称为“等煤量条件”,就是指当地在按照“上大压小”方式建设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后,其每年消耗的总煤量不高于拆除小火电机组和拆除当地小锅炉减少的燃煤量之和。具体算法为:

n

△=B—∑Bi≤0

i=1

其中:B为“上大”热电联产机组全年标煤耗量

Bi为小机组和小锅炉的全年标煤耗量

“上大”热电联产机组全年标煤耗量包括发电和供热两部分,发电耗标煤量按上大容量X利用小时数X发电标煤耗率计算;供热耗标煤量按项目替代供热量X供热标煤耗率计算。

替代小机组和小锅炉的全年标煤耗量可通过现况扩算,也可以计算获得,其中小机组发电耗标煤量按小机组容量X利用小时数(同上)X平均发电标煤耗率计算;小锅炉或小火电供热耗标煤量按照现有供热量X供热标煤耗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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