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流程_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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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流程

1、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指南流程

代收付合同签订

物业服务企业选定一家国内商业银行作为自己的结算专户银行,到区管理机构领取盖有市基金中心代收付合同专用章的代收付格式合同,与结算专户银行签订代首付三方合同。

物业区域注册

1、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业委会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上注册用户,填报《物业区域注册申请表》、《分栋分户表》和《公用设施设备表》,并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盖章。

2、物业服务企业持注册材料,包括上述表格的电子数据,向区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区管理机构及时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业主委员会建立登陆账户及密码,并用信封封存,由物业服务企业领取转交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登陆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各自的注册信息,并填报物业区域结算专户账号等信息。

3、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将电子数据转入维系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的开户账号信息、代收付合同(自动托收)信息,确认后传专户银行端系统,另传三方代收付合同给专户银行;将注册资料归档。

日常交存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按月向业主收取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结算专户。按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内以户为单位填报本小区缴交维修资金的信息,经检核无误后提交。

2、提交数据后,即打印《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名册表》(2份)及《欠缴业主名册》,《欠缴业主名册》,或有异议经处理后持交存需提交材料到所在区管理机构办理交存手续。

3、所在去管理机构根据《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名册表》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内确认本次交存金额,同事将《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名册表》1份报呈至市基金中心。

4、专户银行根据系统内确认结果于固定时间办理自动扣款手续,开具财政局监制的专用往来收据,邮寄至物业服务企业。专户银行将专用收据市管理机构联送交市基金中心,市基金中心经办人员核查到账维修资金。

日常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材料

物业区域注册提交材料

1、《物业区域注册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业委会备案表(复印件、核原件)

4、经去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5、《分栋表》、《分户表》和《公用设施设备表》(原件)

6、《物业区域注册申请表》及《分栋分户表》和《公用设施设备表》的电子数据

7、三方代收付合同(原件)

8、结算专户审批表(复印件、核原件)

9、区管理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日常交存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深圳市日常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原件)

3、《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名册表》(2份,原件)

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移交

流程

公示

1、清算后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余额,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市管理机构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金账户(也可以决定继续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至依法使用完为止)。

2、物业服务企业将清算后的本物业区域内的原本体维修基金余额及详细的收支明细和欠交业主名册送交业主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日。

3、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异议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核实、处理。对于欠缴业主,业委会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限期补交。

4、公示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到去管理机构领取或市基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填写余额及详细收支明细,并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

区管理机构备案

1、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有过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物业服务企业在维修资金系统中录入基金余额及欠缴信息(以户为单位)。

2、物业服务企业持移交备案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区管理机构核余额,出具备案证明。

市基金中心移交

1、物业服务企业持移交划款材料到市基金中心办理移交划款确认,市基金中心确认欠缴信息及移交金额。

2、专户银行根据系统内移交划款确认情况于固定时间内办理自动扣款手续,银行开具财政局监制的专用往来收据,邮寄至物业服务企业。

3、专户银行方将专用收据市管理机构联送交市基金中心,市基金中心经办人员核查到帐维修资金,并将相关资料归入移交档案。

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移交

申请材料

移交备案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备案申请表》(原件)

3、业委会备案表(复印件、核原件)

4、经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审核且签字盖章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原件)

5、公示后的详细收支明细表(原件)

6、区管理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移交划款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划款申请表》(原件)

3、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

4、欠缴业主名册(复印件)

维修资金专项使用流

制定维修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情况或者业主要求,拟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以下简称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应包含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内容及标准、费用预算及分摊(超过10万元的,表决钱须经第三方机构审核)、组织实施等内容,还应根据需要对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组织、监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作出安排。

业主表决

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指导下,业主委员会将维修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表决。表决形式:书面表决、电子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取现场会议表决或书面表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投票情况不录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表决通过后,将表决结果在市基金中心网站、小区内同时公示,小区内公示需拍照留存。

首款备案

(首款申请)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表决同意表决事项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事项及业主大会表决相关信息录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后,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备案。

首款拨付及施工

备案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备案证明、划款申请资料到市基金中心申请划款。市基金中心按规定拨付首期款项,之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及维修方案选定施工单位等并组织实施。

竣工结算及尾款备案

(尾款申请)工程完工,经组织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尾款申请备案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备案,还应将竣工验收结果、费用情况在小区公示。

尾款拨付

备案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备案证明、尾款划款申请资料到市基金中心申请尾款划款

物业资金专项使用申请

首款申请备案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3、专项维修使用专项资金备案首款申请表(原件)

4、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原件)

5、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确认的业主大会决议证明文件或者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原件)

6、维修费用超过10万元的,需提供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书或审核一件(原件),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7、区管理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尾款申请备案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3、专项维修使用专项资金备案尾款申请表(原件)

4、经业主委员会去人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原件)

5、相关合法票据(复印件、核原件)

6、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费用结算资料

7、维修合同、质量保证书(复印件、原件)

8、区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款备案证明文件(原件)

首款还款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款首款申请表

3、区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款备案证明文件

尾款划款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款首款申请表(原件)

3、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尾款备案证明文件(原件)备用金申请及使用核销备案流程

业主表决

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指导下,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设立备用金,对于决定设立备用金的,还需要明确备用金金额度(不超过小区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资金年度应收总额的30%)及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备用金使用审核等事项

首次申请备用金

物业服务企业到市基金中心办理首次申请备用金手续

组织维修

物业服务企业按经业主委员会或部分业主同意的维修方案使用备用金进行小额维修

区管理机构核销备案

备用金使用完毕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确认的备用金使用和分摊明细资料等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备案(并将备用金使用分摊信息录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区管理机构核查备案材料并在市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使用、分摊数据,确认无误后给予备案,出具备案证明

市基金中心核销

物业服务企业到市基金中心申请核销

再次申请

需要再次申请备用金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备用金再次申请材料到市基金中心办理划拨备用金手续。

维修资金备用金申请及使用核销备案材料

备用金首次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申请表(原件)

3、业委会备案表(复印件、核原件)

4、业主大会关于备用金设立及使用授权的决议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5、《存量本体基金情况调查表》(原件)

核销备案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使用核销备案申请表(原件)

3、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4、业主大会关于备用金设立及使用授权的决议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5、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前次备用金使用汇总表、分摊表及各项目维修方案(原件)

6、用于部分共有部分维修的,提交相关业主同意证明文件

7、区主管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用金再次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申请表(原件)

3、业主大会关于 备用金设立及使用授权的决议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4、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5、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备用金核销备案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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