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业设计协会章程_苏州市工业设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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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业设计协会章程
(苏州市工业设计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苏州市工业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Industrial Design Aociation ”,缩写为“SZID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苏州市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创新设计需求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会员,创建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开展苏州市工业设计的资源协作、创业支持、信息交流、宣传推广、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技术服务、政企沟通等服务,促进苏州工业设计产业链的发展,促进苏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科学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和社团登记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9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政策;
(二)开展工业设计产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专业行为规范;进行专业内部的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及时向有政府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建议,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推广服务。建设维护好苏州工业设计协会网站,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工业设计,表扬先进;
(五)通过形式多样的专题讲座,开展工业设计先进理念和技术的推广工作,开展工业设计职业培训,促进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创新思维模式的转变。
(六)联合协会成员单位进行协作,创建工业设计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七)开展工业设计咨询服务,组织高技术和大项目的联合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工业设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证须每年经本协会核准后方可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