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管理办法_华电集团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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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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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加强“中国华电”企业形象建设与管理,持续提高“中国华电”的认知度、美誉度与和谐度,建立并维护集团公司与各类公众之间积极、有效的公共关系,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主要包括新闻宣传管理、企业形象管理、重大公关活动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有关的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同行企业、新闻媒体、合作伙伴、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由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厅)归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及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控股企业(统称有关企业,下同)。
第六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关系意识,重视公共关系工作,在经费、组织、人员等方面充分保障,相关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新闻宣传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服从和服务于集团公司的大局和中心工作。
第八条新闻发布会
(一)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主任为集团公司新闻发言人。集团公司的新闻发布会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组织,由集团公司领导或集团公司新闻发言人及经集团公司领导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发布新闻。
(二)以集团公司名义举办的专题新闻发布会,须由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或有关企业提出举办专题新闻发布会的申请,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总经理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或有关企业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或有关企业负责人出面发布新闻。
(三)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举办新闻发布会,内容涉及重大问题,关系集团公司形象的,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接待记者采访
(一)集团公司本部接待新闻记者采访,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安排。涉及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的采访,由总经理工作部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二)接待国外新闻单位记者采访、约稿,按照外交外发〔1992〕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采访一律不得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四)总经理工作部在记者发稿前对有关清样进行必要的核校。
第十条集团公司主管的报纸、杂志、电视和网站等新闻媒体,归口总经理工作部管理。集团公司本部媒体由总经理工作部主办。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在各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设立记者站,作为集团公司派驻的新闻宣传机构。记者站在业务上受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领导,在行政上受所在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新闻信息的审核
(一)集团公司对新闻和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制度。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本部联系新闻媒体的归口管理部门。本部其他部门需要联系新闻媒体发布新闻、信息以及其他宣传、理论文章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确认,由总经理工作部归口对外发布。重要新闻、信息以及其他宣传、理论文章须经总经理工作部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上报集团公司或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以及其他宣传、理论文章,该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行政负责人对其负终审责任。
(三)在新闻媒体发布新闻和信息,凡属下列情况者,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讲话的新闻及信息;以集团公司名义发布的重要新闻及信息或涉及集团公司领导活动、讲话的新闻及信息;对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举措或社会热点问题的新闻及信息。
(四)凡对外发布、提供公司系统的统计数据,一律以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与其不一致的数据。
(五)新闻及信息一经发布,必须同时以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备案,以便查询。
(六)有关企业在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及信息中首次出现本企业名称时,必须使用工商注册登记的规范全称。
(七)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在中央各新闻媒体、港澳台以及国外新闻媒体发布企业广告、企业形象宣传、主办或协办以及其他形式的付费宣传,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备案。
(八)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自办的报纸、期刊、视音频作品及其他重要出版物,必须自出版之日起10日内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要保持对舆论环境和新闻报道的准确监测,对重大负面新闻报道要正确应对,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第三章企业形象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形象是企业的宝贵资源之一,对“中国华电”形象的建设和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是规范企业对内、对外形象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是集团公司塑造和管理企业形象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要按照中国华电总〔2003〕250号文件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标志许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全面、准确、严格按照VI手册的规定推广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
第四章重大公关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重大公关活动特指企业根据改善生产经营与发展环境的需要,采取措施创造良好公共关系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包括展览展示活动、庆典活动、赞助活动、联谊活动等形式。
第十八条公共关系活动的各个环节要紧密围绕集团公司和企业的中心工作进行,活动中要规范应用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组织的重大公关活动,要在策划阶段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举办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中国华电”形象的大型公关活动,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重要公共关系活动的文字、照片、音像资料,必须自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第五章公共关系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加强公共关系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对机密信息要按照资料密级,分层次专人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从事侵害集团公司和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共关系工作中的保密工作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及相关部门共同监督。对发生的失密、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集团公司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原有的公共关系工作有关管理办法,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