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权有偿出让合同(拍卖)_采砂权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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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坝区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合同(拍卖)
元坝采让字[
]第号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出让方:元坝区水务农机局
(以下简称甲方)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
****年**月**日由
拍卖有限公司主持拍卖竞得位于元坝区嘉陵江
河道的砂石开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广元市元坝区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出让特别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出、受让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出让的为河道采砂权。
第三条
乙方取得的采砂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乙方在受让采砂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砂石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依法将拍卖(招标)标的采砂权出让给乙方。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砂权位于,采砂区面积为
平方米,砂石资源利用量
万立方米,开采标高为
米。采砂范围及拐点坐标详见附图。
第五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砂权使用年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采砂权设定年限内的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汛期内禁采,2月1日至4月30日禁渔期内控制性开采。
第六条
乙方同意向元坝区人民政府支付采砂权出让费,由甲方代收,其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元),于
年
月 日之前缴清。未按《特别规则》或本合同约定缴纳采砂权出让金的,视为放弃采砂权,所交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办理采砂许可证时,应当缴纳砂石资源费
万元(收费标准1元 /m3),清障保证金
万元(2元/m3),道路保畅修复保证金
万元(2元/m3)。
乙方未按规定缴清上述费用之前,不得进场开采作业,否则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收回采砂权,取消开采资格。
第七条
乙方在签定本合同之后,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制定《砂石资源开采方案》、《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报告》等,并依照批准的方案科学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砂石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第八条 乙方在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海事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的停工、停产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预知因素,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受让人原则上必须执行。造成受让人损失的,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处理。因亭子口水利工程蓄水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期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砂权,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砂点的依附物。乙方应在主汛期前及出让期满前一个月开始进行全面河道清障整复,出让期满后15日内申请验收,甲方按程序退还河道清障保证金;乙方未清障或到期不申请验收的,不予退还河道清障保证金,并追加征收继续实施清障工程所需的费用。乙方开采砂石过程中应保证砂场至其主要销售场所运砂公路的通畅,并及时修复因运砂损坏的道路,期满经验收合格后退还道路保畅保证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超范围开采、超量开采者由甲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采砂资格,吊销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出让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或向元坝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出、受让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