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_工程项目经理考核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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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市政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海河坝及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卫工程及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管线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进行统一管理,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公用质监站)具体负责

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市政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九)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

(十)审查进场农民工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农民工进行教育;

(十二)规范市政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

(十五)负责市政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十七)其他相关职责。经理将不得在青岛市场承揽工程任务。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主持的工程达不到市政工程标准化工地标准的,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级组织的优秀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2分,并报请建造师注册审批管理部门给予处理:

(一)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四)非法挂靠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五)招用无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分包队伍的;

(六)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八)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九)中标项目经理不驻现场的;

(十)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的(十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谎报或者瞒报的(十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组织不力,未按计划节点工期完成,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6

(十二)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重缺陷的;

(十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十四)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五)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现场功能性检测二次抽检仍不合格的;

(十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和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底的;

(十八)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二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

(二十一)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

(二十二)所承建的项目竣工后确因质量安全等问题出现多起信访、舆情的;

(二十三)发生突发险情未及时上报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四)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扬尘污染严重的;(二十五)被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二十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组织不力,未按计划节点工期-8

(十二)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十三)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不落实,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管理,使用废止标准的;

(十四)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的;

(十五)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六)关键节点及工序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即进行下一步施工的;

(十七)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即擅自同意安拆单位安装或拆除的;

(十八)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检测、验收即擅自使用或未按规定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十九)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较重扬尘污染;(二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二十一)施工单位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措施不力、项目工序安排不紧凑,导致工期延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材料抽检的;

0(二十一)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十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即上岗的;(二十三)未严格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的;(二十四)不配合建设(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工作的;(二十五)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二十六)未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应对措施消除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

(二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国家、山东省、青岛市相关活动作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20分、10分、5分。

(三)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12 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考核等级为C级,本地项目经理建议执业资格管理部门停止其半年执业,并接受专项培训;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经理”黑名单。本地项目经理建议执业资格管理部门停止其一年执业,并接受专项培训,同时建议建造师注册审批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单签发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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