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审批_临时占用城道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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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审批
一、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二)《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198号)第三十三条。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34号令》(深圳市政府三届一二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同一地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项目,无数量限制;
(二)申请许可方式: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然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核;
四、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三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原件1份;《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材料:
⑴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⑵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件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⑶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⑷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 ⑸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⑹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正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⑺境外企业的、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
(三)道路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意意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四)施工方案,涉及公交线路改变的还须出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五)《道路交通疏解方案》一式三份,方案内容包括:工程的项目名称;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的地点、工程期限;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所采取的物理安全措施和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的措施,以上内容需详细地标注在交通疏解图中。(方案及图纸须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数据)注意:交通疏解图的绘制要求:
(1)交通疏解图必须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绘制;
(2)交通疏解图中,需明确标注施工前、施工期间、施工结束后恢复的道路线形及附属交通设施(标志、标线、护栏、交通信号、监控设施等);
(六)对于片区域路网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需提出相应的交通评估报告;
(七)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对通行影响较大的情况,需提前进行公告。
(八)工程延期申请,须有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及施工延期申请报告。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上述表格可到交警局道管业务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页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资料;
(二)审批
1、受理申请材料;
2、派员到施工地点勘察,根据需施工现场的交通情况,按要求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可行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材料齐全,交通组织疏解方案、疏解图纸按要求无误后,逐级申报材料,按法定时间、承诺时限审核;
4、发放《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当场受理(资料完整,与审核意见核对无误);
(二)审批时限(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按实际需要占道施工的时间确认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从同意行政许可即日起至有效之日止可以占道施工。
十三、收费
不收费。十四.年审 不需年审。
十五、法律救济
申请人对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